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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私分国有资产不能“法不责众”
发布时间:2015-11-11 14:57:15来源:荆楚网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九江检察室查办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该区九江畜牧兽医站负责人陈某利用事业单位改革机会,将本单位300多万元国有资产变卖私分。( 11月10日中国网)

  九江畜牧兽医站负责人陈某利用事业单位改革机会,将本单位300多万元国有资产变卖私分,造成了非常恶略的社会影响,致使该镇其他已完成资产处理的农林场站等事业单位的人员纷纷到省、市上访,要求效仿兽医站的做法。

  笔者认为这是严重的权力失约、监管失察的表现。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但对于陈某等主要责任人一定要从严处理,就不姑息。

  据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是2011年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陈某将单位国定资产变卖私分,正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这些要点,此事显然不能简单了结。而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仍有部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私设“小金库”,然后以各种名义或者各种理由,增发滥发奖金和补贴。主要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即便查实,监管部门也往往回避“私分国有资产罪”,习惯了以“违规”定性,然后是“整改”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而另一方面,“集体决策”不能成为替犯罪行为开脱的理由。对于“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因此,此案犯罪行为是以陈某为首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的,但它并没有影响和豁免对所犯罪行的处罚。

  在反腐的当下,绝大部分单位做到了有钱不滥发,有利不私拿。如果说,像陈某以违法手段套取国家资金、私分滥发福利,以及挥霍等等叫人“心疼”,监管上的宽松,可不可以不那么让人“心疼”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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