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将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食品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上述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2年8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新华网)
福喜食品违法犯罪案一审判决的最大看点,无疑是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判罪的决定。
在食品行业,很多老板及从业人员认为,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只要不吃死人,法律就不会对我怎么样,最多罚几个钱。
有这种认识的人请看过来:福喜食品案,就是更改了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没有导致明显的人员伤亡。但这次上海法院却依据刑法将杨立群等十人判下大牢。
问题食品的危害,除了急性中毒事件以外,很多危害是对生命体的慢性毒害,致使身体质量下降,抵抗力减弱,或者慢性发作,导致疾病发生。因此,早在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明确规定,只要发生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无论是否有显著伤害后果,都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犹如本案审判长徐伟所说,“只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使食品丧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福喜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要玩火自焚!
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乃至于对食品安全法律司法机构来说,福喜案也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它警示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所谓最严格的执法,福喜是就样板。切忌大案办成小案,小案办成无案,放纵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泛滥成灾。食品安全执法失职渎职,同样将受到法律的监督。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中华鲟
(作者: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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