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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楚钧:见义勇为也要施之有“度”
发布时间:2016-04-21 14:51:50来源:荆楚网

  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学来的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他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郭亮至今认为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而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不乏“见义勇为”的人和事,也需要更多的人能在社会和公众需要救助、帮助的时候挺身而出,“该出手时就出手”,彰显社会正能量。因此,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办法,鼓励人民群众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讲虽然只有四个字,但其包涵的内容十分广泛,也就是“什么是见义勇为”、怎样才是“见义勇为”包括了太多的具体内容。上述的“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只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

  正如业内专家所称,“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类似,只是前者不是法律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但就其本质意义来讲,“见义勇为”也应属法律意义上的“正法防卫”。因此,在行使相关行为时,必须有“度”,或许这也属“见义智为”的范畴吧。

  “见义勇为”的“度”是什么呢?结合上述这个案例来看,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来解释,那就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而郭亮在自称的“见义勇为”时,陌生男子已经停止了骚扰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后防卫”。另外还应看到,郭亮自称的“见义勇为”行为在实施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对方不应有的损害”,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防卫过当”。

  如果将“见义勇为”看成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超过了“度”,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损失,或上述这样的“陌生男子”的伤残后果之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一致的。

  显然,这起当事人自称“见义勇为”,法院判决认为属于“以暴制暴”案件具有警示意义,它告诉我们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也要有“度”的概念,而不能因为自己是在“见义勇为”而置法律于不顾。社会上出现的抓了小偷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开着车追赶犯罪嫌疑人将其撞伤撞死等等,都属于在制止违法犯罪或是“见义勇为”时没有把握好“度”,从而出现“以暴制暴”现象。现实中还有很多人并不知道“见义勇为”还需要有“度”,因此这次事件是值得以此为鉴、汲取教训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易楚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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