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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赛】游旭:哄抢是对道德和法律的野蛮亵渎
发布时间:2016-04-23 08:49:52来源:荆楚网

  一辆满载20多吨百货用品的大货车途径广东某村时不慎侧翻在水稻田中,货物生产公司随即请来20名工人帮忙将货物从田间搬上来。由于围观人群较多,不少村民混入工人队伍中假装帮忙搬运,实际上将一些玩具、零食等一包包地往村子里搬。(4月22日《梅州日报)

  近年来,关于村民哄抢货物的事情可以说并不鲜见。2014年9月1日,吉安市吉水县樟吉高速K65公里处发生车祸,当地村民用摩托车哄抢散落的辣椒;2015年8月25日,山东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一辆装有数万只小鸡的山东禽类运输车辆倾翻,不少人开着三轮车,成车装回小鸡,也有被堵在路上的人下车抓小鸡;2015年9月5日,一辆满载香蕉的拖挂式货车在泉南高速桂林往湖南方向发生侧翻,满车的香蕉散落一地,引来了当地村民的哄抢。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这些哄抢事件的背后,恰恰折射出的是部分民众对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漠视与亵渎。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先圣孔子留给后人的至理箴言。笔者敢问这些哄抢者,假使你家财物因意外散落而遭众人围抢,你该作何感想?是疯狂地指责和批评这些“强盗”素质低下,抑或说“抢吧抢吧,我曾经也这样抢过别人”?这样的问题若换位思考一下,其答案是相当明确的。但为何如此显而易见的道理却在部分行为几近野蛮的民众眼里显得那么地苍白无力?笔者认为,这和损人利己的自私心理和法不责众的强盗思维是分不开的。

  诚然,人都有其自私的一面,但谋取自利是有界限的。在交通事故现场,为满足个人私欲而哄抢他人财物,这是一种趁火打劫、损人利己的行为,对于已经遭受车祸灾难的车主而言无异于是火上浇油。在他人遭遇困难之时不但不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反而雪上加霜地扩大事态的严重性,实在令自诩助人为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国人所不齿,这也是对倡导文明、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亵渎。道德的界线显然已被突破。

  而对于持“法不责众”这一强盗逻辑的哄抢行为,我国早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更是规定了关于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更严厉的惩处条款。在铁铮铮的法律法规面前为何还有明目张胆的哄抢事件发生?原因在于部分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倚着所谓“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大搞、乱搞哄抢他人财物的活动。尽管人数众多确给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但相关部门有法不严格依、执法不严格惩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股“法不责众”乌烟瘴气。“反正那么多人抢,总不能都抓去吧”这一“抢货”者的言论便是例证。

  由此看来,制止哄抢事件发生,道德和法律必须双管齐下。社会舆论当贴合实际地加大相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宣传,而政府部门则当采取发现问题坚决从严执法、绝不姑息的态度依法办事。当道德切实回归,当法律坚决落实,或许亵渎道德与法律的哄抢事件便不再有可趁之机。

  稿源:荆楚网

  作者:游旭(广西大学)

(作者:  编辑:姬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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