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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快递额外收费立法,帮忙还是添乱?

发布时间:2016-08-02 08:14:20来源:SRC-1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邮政条例》,对快递业务进行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就是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继续投递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8月1日《新京报》)

  快递“额外收费”的条例一出,引起巨大争议。究其缘由,一是快递“额外收费”在立法层面上的规定本身还不明确,缺乏可执行性,可能会给消费者和快递行业带来一些困扰;二是快递“额外收费”的规定在具体践行中,细节裁定存在模糊性,并会受到相关各方利益的牵扯,产生现实阻力,稍有不当,就会扰乱市场,有违公平公正。

  就立法规定本身来看,通过收取费用给人力消耗以补充,进而减少资源浪费的初衷是好的。但额外收费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超过两次投递收费多少、收了归谁,能不能真正补偿给快递员,这些都不清楚。而且还会增加快递公司的举证、收费等行政成本,带来一定财政压力。这些问题都可能给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的工作带来新的困难,而且现实操作性也存在疑虑。这样的立法没有规范到位,漏洞百出,缺乏事实考量,其现实作用恐怕有待商榷。

  至于具体践行的情况,更是受多个因素干扰。首先是消费者方面,抵触是正常反应,而且还有相对合理的抵触理由。比如,对是不是收件人或代收人的原因导致邮件重递和投递次数如何进行明确的判断?操作中快递员的收费判断和行为又如何得到真实可靠的保证?而且既然3次投递要收取费用,那因为其他主客观原因导致快递延误给收件人带来的损失又由谁来负责?这些疑问都是立法需要考虑清楚的,否则就是添乱。

  立法规定中还存在一个不确定的点,那就是继续投递“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也就是说,快递企业也有选择不收取费用的权利,那这对于市场中企业的公平合理竞争又是一个干扰项。要知道,立法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竞争,不能影响市场作用发挥,而这恰恰是此次立法中考虑欠缺的方面。

  立法是为了规范乱象,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制造出更多的问题。多次投递消耗人力的问题是要解决,但要怎样解决?收费的方法是不是“最优解”?就需要用事实来判断了。而现实中既然可以通过技术和市场手段来缓解此问题,而且还规避了收费带来的问题,那为何不在这方面多下功夫呢?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立法,收费的方法可以有,但需要更好的立法。这更好的立法切忌为了立法而立法,而是要有切实考量。不仅需要依据事实做出更细化的规定,做好与实际的衔接和完善配套措施,还需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去深究操作细节,去尽力均衡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保证市场正常竞争。这才是立法的正确打开方式,这样升华后的立法才是真正的帮忙,而不是添乱。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