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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潇:谁说送锦旗就一定是表扬?

发布时间:2016-08-20 08:18:02来源:SRC-13

  近日,绵阳市三台县村民冯勇军被曝给当地党委政府、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于8月11日被刑拘,罪名涉嫌非法游行、示威。三台县公安局宣传工作室工作人员19日表示,“公安机关认为,他的人数、规模及其他行为是游行示威的行为,这种行为未申请,违反游行示威法及相关规定。”(8月19日澎湃新闻网)

  锦旗,顾名思义是为了给团体或个人表达敬意和谢意的一种象征,传统意义上认为送锦旗是为了表彰先进行为,而习惯了被表扬“救死扶伤”“为民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似乎早已放大了锦旗的原生意义。而在我看来,锦旗就只是一种象征,不管是体现政府部门有作为也好,无作为也罢,它都不应该和游行示威挂钩。

  应看到,除开诽谤或者造谣的可能性,村民送锦旗的目的,无非就是将当地政府部门的行为公之于众,无论反映的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有存在的价值。何况送锦旗的这位村民,日常就喜欢打抱不平。虽然,按当地政府的说法,冯勇军就是“管得宽”,但这样的定性显然违背了政府部门以民为本的本意。毕竟,这种“管得宽”是有利的,它体现得是在法治社会里,人人都有合理使用监督权的权利,人人都该“管得宽”“管得严”。

  此外,冯勇军在2007和2014年都给县里相关部门送过锦旗,不过前几次都是表扬的,唯独这次是批评。可偏偏只有这次,冯勇军被刑事拘留,理由是非法游行。透过种种表面现象可以看到,此事无疑是当地政府滥用权力,变相执法的恶果,而影响就是,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会大打折扣。

  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确实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宪法是纲领性文件,在执行的过程中,有许多情况并没有具体罗列出来,它体现的只是一种法律原则。换言之,定性游行示威的权力最终也只能因时因地而判定,这种判定也应该诉诸法律渠道,只是,似乎在此事中,当地警方并没有严格的情理和法理依据来判定。

  此事无疑是当地政府滥用权力,变相执法的恶果,而影响就是,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会大打折扣。当然,可能真相并非新闻报道的那样,也许在某些细节上,村民也有诸多过失,但我们关注此事,不是为了去追问个体的是非对错,而是要反思,谁说锦旗就只能在表扬时才送?

  进一步说,如果村民冯勇军送的锦旗不是批评?又会不会出现另一种执法结果呢?答案可能对于你我每个人来说,都一目了然。不仅是我们自己喜欢听别人表扬,政府部门同样也希望受到表扬,但这种表扬需要适可而止,尤其是对拥有公权力资本的政府部门来说。

  要知道,唐太宗李世明“以人为镜”的故事,可不单单是为了听信美言,相反,魏征所做的,是给李世明挑刺,甚至于是“故意作对”,然而这种相互制衡的状态却是“贞观之治”得以留垂青史的基本所在。放之于如今的“批评”锦旗而言,这种制衡状态显然已经荡然无存,当地政府非但没有理解锦旗的应有之义,反而对积极提意见的人大加挞伐,这实在让人难以信服。

  可以说,小小的一面锦旗,承载的是大大的民情民意,习惯了用锦旗标榜好人好事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这一次,真的应该好好转变一下观念和态度。没有谁规定锦旗要区分好还是坏,善恶本就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

  此中是非曲直,自有法律还原真相。上呈到全国各地的基层政府机关来说,既要听得进表扬,也要虚心接受批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谁又能说这是违法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