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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甫祥:防范信用卡透支风险需要“善意提示”

发布时间:2016-09-17 08:29:21来源:SRC-13

  2006年,杨女士从苏北淮安老家到吴江一家企业打工,当时公司给她办了一张银行卡,发放工资。2008年,她从公司辞职。因为觉得这张工资卡以后也用不着了,随后她就去银行柜台,要求将卡里的余款全部取完。谁知,这张工资卡是一种信用卡,而当时取款时,不知何故,她多取了近30元。8年过去了,这多取出的29.98元产生的利息加滞纳金,已经超过了一万元。(9月16日人民网)

  面对这份银行律师发来的公安报案警告函,足以让杨女士有三个“想不到”。想不到废弃多年、一直当作是借记卡的原企业工资卡,竟是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想不到当年仅要求一次性取完的工资卡,怎么余额就无端成了负数?尤其想不到的是,这莫名“透支”的29.98元,多年没有银行的任何提示,却在8年之后,利息加滞纳金累积至上万元,还上了银行的“黑名单”?

  要说杨女士也存在过失,想来想去就那么三条。一是当年企业发放工资卡时,不该糊里糊涂,应先弄清到底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二是辞职后,对原企业工资卡应予注销,而不应取完余额即丢弃了事;三是在去年年中接到催款电话,应及时到银行柜台查询,而不该视为诈骗电话置之不理。

  不过,此类“过失”,但凡普通人似难避免。譬如,用于工资存取的企业银行卡,十之八九都为借记卡,谁又想到会是信用卡?又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废弃的借记卡比比皆是,若早知是信用卡,又岂会如此“马大哈”?再如,把催款电话误读为诈骗电话,实为诈骗太多之故,况且杨女士又自认为从没办过信用卡。

  诚然,纵是无心之过,也当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杨女士的代价实在太大了些。而作为主管信用卡的银行,即便过错再多,也是“只赢不输”,这未免太不公平?倘若银行能在用户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尽到“善意提示”的责任,他们因“无心之过”造成的“透支”风险,必能有效化解。何况,使用信用卡产生的风险,一味向用户“倾斜”,也并不吻合银行“用户至上”的宗旨。

  更重要的是,信用卡透支风险走向的“一边倒”现象存在一天,则普通群众对信用卡的“恐慌”将日甚一日。在既往的媒体报道中,用户因信用卡莫名透支而面临巨额利息外加滞纳金的情形难道还少么?显然,只有在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设置相应的限制条款,将其是否尽到“善意提示”职责,作为用户承担“透支”责任的前置条件,才能让信用卡名副其实“便民”,而不是变相“损人”乃至“害人”。

  首先是使用信用卡时的提示。发放信用卡,一要志愿,二要明确提示。就如仅用于工资存取的企业银行卡,适宜卡种显然是借记卡,而无须具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即便某些企业主动申领,也须出示职工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且卡上应有明显标识。既为“善意提示”,自当恪守“用户至上”原则。若仅为推销信用卡而将上述过程“模糊化”,则银行当首担其责。

  其次在用户信用卡出现透支时,银行应及时通过电话及短信提示。此后当按月或按季定期提示,直至其归还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为止。这并不是对银行的苛求,而是相对于用户的弱势,作为强势方的银行应有的担当。事实证明,在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上,若不给银行的行为套上必要的“笼头”,则用户为银行过失买单的现象则无法禁绝。

  就以杨女士而论,倘若先前领取企业工资卡时,银行能明确告知卡种类型,断不会有日后的随意扔弃;至少后来在其取出工资卡最后一笔款项时,银行能据实告知余额为负数,并说清信用卡透支可能造成的后果,也不会有今日的万元之忧。由此可见,将银行在信用卡透支风险管控中的“善意提示”列为其行为规范,既是用户之福,更是公平公正的体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甫祥

(作者:徐甫祥  编辑:杨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