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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来:为什么自然保护区难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26 11:36:15来源:SRC-13

  2015年江西省水利厅在鄱阳湖内批准3个采砂区,其中有6.82平方公里采砂区位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近日,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公布对江西省的反馈情况,其中提到的这一现象引起舆论哗然,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居然明目张胆批准设立采砂区,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不作为、乱作为令人愤慨。仔细梳理本轮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地方的反馈情况,8个省份均不同程度存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生态环境破坏现象。(11月25日《人民日报》)

  自然保护区,顾名思义就是受到保护的特定自然区域,该区域因为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者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或者是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一旦受到破坏,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予以特别保护。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何已经受到保护的区域却自身难保?而且这不是个别现象成为普遍,不能不令人深思。

  传统的经济发展思维作怪。为了经济发展,牺牲环境在所不惜,这是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曾经经历或正在经历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的阶段,对环境财富认识不足。自然保护区阻碍了经济发展,为了促进地方的发展,牺牲自然保护区毫不在乎,发展理念还停留在只注重GDP指标上,经济利益驱动成为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动力,这种发展理念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格格不入,应该彻底摒弃。

  违法成本低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法律责任专章,但总体情况来看,处罚力度 “轻如鸿毛”,如违反相关条例最高罚款是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目前为止因自然保护区破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寥如晨星”。违法成本低廉,无疑鼓励了自然保护区的破坏,加重自然保护区破坏处罚,让其付出难以承受的成本,是自然保护区加上一把安全锁。

  缺乏责任追究制。我国建立了众多的自然保护区,但对其管理还不到位,重建轻管的现象还很普遍。缺乏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的考核机制,好的得不到鼓励,坏的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个别地区为追求经济利益,多次不合理调整甚至撤销自然保护区,对其难以进行责任追究。建立自然保护区责任追究制,让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自然保护区的第一责任人“区长”,将自然保护区考核列为其升迁考核的重要依据,会极大地促进自然保护的保护力度。

  没有正确处理自然保护区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当初为了设立国家或者省级自然保护区,贪多贪大,自然保护区划设的范围偏大。经济发展了,发现原来的自然保护区设置大了,阻碍了经济发展,于是频繁地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自然保护区成了“弹簧”。个别地区连调整的程序都不走,“霸王硬上弓”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建设。设立自然保护区必须协调自然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长远的打算,不能只看眼前利益。

  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属于多头管理,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缺乏有力地协调,多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集行政、事业和企业职能于一身,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小社会,也给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建立协调的自然保护区模式成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自然保护区保存着人类最伟大的自然财富,这个财富不仅仅属于我们这一代,还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加大力度保护自然保护区,不能让自然保护区难保的现象持续下去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姜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