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东湖观点

辰禹:“网约车之责”,平台岂可置身事外

发布时间:2016-12-07 09:12:13来源:SRC-13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而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12月6日 人民网)

  作为顾客和网约车之间的桥梁和联系平台,互联网平台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网络打车平台虽说是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给需要打车的群众提供一个便利,但是,从状况频发的网约车事件中不难看出,打车平台若想置身事外显然是毫无道理可言。尤其是在治理或者是追究网约车责任时,信息平台的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

  诚然,打车公司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给消费者和司机。对于平台来说,二者都是既熟悉又陌生的,若是由平台承担网约车事故责任,显然会加大公司的负担。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这显然是平台不愿参与的主要原因。尤其在面对网约车出现的赔偿问题时,本由于打车司机或者顾客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却由平台承担责任,似乎有些说不过去。

  不过,按照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换句话来说,就是从律法上明确了网约车司机和平台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责任。

  所以,打车平台首先要认清自身的责任,了解自己的职责,绝不可有“事不关己”之念。在与网约车司机进行合作时,要对司机和车辆进行审核,将无牌无证的人和车拒之门外。并且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确保与所有审核通过的司机建立一个劳动关系,亦是防止有人冒充平台司机提供网约服务。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达,各种软件平台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也给很多别有用心者提供了机会。如果,单纯的通过监管部门还是有些鞭长莫及的,因此,需要平台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才能打造一个真正为消费者、为群众服务的优质平台。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