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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医院入离职收费暴露“过度逐利”本质

发布时间:2017-02-23 09:02:19来源:SRC-13

  热爱医学的学子都怀揣着到医院工作的理想,一旦有医院传出招聘信息,学子们就会蜂拥而至前去求职,一来可以实现自己的理想,二来能有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那么,到医院工作就一定称心如意吗?不见得吧!近日,有多名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向记者反映,他们曾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刁难”。(2月22日《大河报》)

  洛阳市这家医院,在医生、护士入职时,收“建院费”,离职还要交“养成费”。涉此事的医生、护士将这两种收费看成是医院的“刁难”,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医院的这种行为说到底就是“乱收费”,根本不符合正式法律法规的名目。也就是说,其是明显的“践踏法理”的敛财行为。逐利竟越过了法理的现实,也便隐藏不住医院“过度逐利”的本质。

  先说“建院费”,在“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入职事项告知书”的第一条表明,办理正式手续时从自愿向医院捐赠建院基金5000元的学生中优先录用,签订转正申请审批表和劳动合同。不愿意捐赠建院基金者,医院不予正式录用。条款里虽然有“自愿”的字眼,但主要意思是不愿意交“建院费”就不能录用,如此说,就入职而言,医院所谓的“建院费”带有强制性色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法》第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收取“建院费”已经违背了这些法律,这是毋庸置疑的。

  说起交纳“建院费”的缘由,医院以“表明留人的诚意”来搪塞,拿“医疗行业的准入制度”来压人,这简直是“诡辩”。留人的诚意应该靠的是医院的条件、福利和工资这些对员工有吸引力东西,而不是反过来让要员工交钱,显然,后者的思维更“无赖”些。至于医疗准入制度限制员工入职,确实是事实,但制度的严格并不是医院乱收费的借口,否则那岂不成钻了制度的空子?如果按照规定不能录用那就不录用,因为岗位竞争力大不好选择就去收费,那置法律与制度于何地?敢如此做,“过度逐利”的心态也就更尽显其中。

  再说“养成费”,医院方面表示其就是“违约金”。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劳动者有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以及培训、服务需要支付违约金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而且据了解这些医生、护士参加工作期间,并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也没有做出违背相关条款的规定。那如此“违约金”的收取自然也逃不掉法律制裁。也就是说这“养成费”也是非法收取,不属于正当利益。

  而且,该医院的“过度逐利”并不仅限这些。据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00元,可员工在这家医院只领取800元的现金工资,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要求,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赔偿金。这更是无形中的“过度逐利”,令人咋舌。

  医院在员工入离职的乱收费,不合情、不合理,还将恶手伸向了员工工资,更是“无底线”,都越过法律,还无视法理,“过度逐利”的本质不仅一览无遗,还重上加重。再不严格整治,扎牢一些医院“过度逐利”的心,还不知道会出什么乱子。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