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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科研用地改住宅”谁放的水?

发布时间:2017-04-28 08:14:40来源:湖北日报网

  日前,一起“科研用地造别墅”事件遭网民追问。据报道,北京市通州区莱茵湾小区拿着科研用地,却将科研楼以所谓的“别墅”“公寓”名义卖给购房者。目前该项目已被查处,并移转到工商部门,吊销违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违规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门店也被注销备案。(4月27日《经济参考报》)

  科研用地应该是用来建科研设施,进行研发用的。近年,国家对科技用地给了许多优惠政策,不仅拿地价格相当的低,而且也免去的一些税收等。而一些人看到了其中的好处,以“教学科研用地”的名义低价取得土地,建起了“别墅”“公寓”等公开对外出售。科研用地拿地价格往往只有普通楼盘的1/10,从而从中获取巨大的利润。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铤而走险,同时也说明,科研用地审批有空子可钻,有人故意放水。那么,是谁放的水呢?

  不管是哪个单位要申请科研用地,必须有项目,而且要有可行性报告。如果有关部门审批人员严格把关,对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在建设中进行严格的监督。建成后不允许出售或者转让,不给他们发房屋产权证。那这些单位拿到土地后,就是盖再高再好的楼,那也是白忙乎一场,还得倒贴进去不少的钱,谁还敢以“科研用地”为名盖楼出售呢?

  以“科研用地”名义,盖别墅、公寓出售,说明有关部门对科研用地的审核不够严格,机制没有建立。科研用地使用性质应该用于“研发”,不可能用于经济适用房、商住公寓、别墅、普通住宅,这一点在用地机制方面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而这个小区在以“科研用地”为名拿到土地后,以别墅、公寓等名出售,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既然是一种违法行为,那谁让那些以“科研用地”名义盖的别墅、公寓等是如何通过竣工、验收的?倘若执法严格,法律法规能够体现到每一个细节当中,监管部门能够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违法者就无计可施。倘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又有谁敢以身试法?

  科研单位把科研用地搞房地产开发,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将对基础研究带来更不好的影响。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部门有权对这些以“科研用地”名义盖的别墅、公寓不颁发产权证,并取消这些单位相关退税奖励政策等。另外,有关部门在收回这家小区“科研用地”的同时,还应该查一查这种“科研用地”审批等方面的漏洞,查一查是谁故意放的水?对这些“放水”行为必须严惩。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