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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远程医疗”应保障患者自由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7-06-18 09:10:03来源:湖北日报网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对新增的7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制定,其中9项为远程医疗项目。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多学科会诊、中医辨证论证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湖北省远程医疗收费有了政府指导价。(6月17日人民网)

  远程医疗会诊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高速网络进行数字、图像、语音的综合传输,并且实现了实时的语音和高清晰图像的交流,对医疗条件较差的边远地区进行远距离诊断、治疗和咨询。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服务,使患者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节约看病时间和费用,改善偏远地区医疗环境和提高医疗质量。这不仅解决了看病难的问题,也使民众享受到了医疗公平。

  然而,近年来,由于远程诊疗成本低,来钱快,一些地方不断增加远程诊疗项目,而且打着“专家远程会诊”的名义,收取高昂的费用,使人很难接受。有的做一次远程诊疗就是数千元;有的规定了远程诊疗的时间,超过时间还得额外加费;有的被反复地做远程诊疗;还有的更不清楚做远程诊疗的专家到底水平等怎么样?有的医院根本不跟病人商量,就强行要求患者做“远程诊疗”;更有的医院用“远程诊疗”来推卸责任,规避因医院医疗水平不高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反正病人就像是躺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湖北省对远程医疗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了远程医疗项目,并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政府指导价”此基础上,远程会诊项目服务具体价格由患者与医疗机构根据会诊专家级别、人数协商确定,且必须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远程会诊服务,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随着远程医疗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还有安全风险隐患。实际上,病人除了在经济上承担“远程诊疗”费用外,更担心的是医疗风险的问题。现在,医疗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清晰,大医院和基层医院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譬如:一些边远的小医院,请大医院专家进行“远程诊疗”后,小医院根据专家远程会诊的结果进行处理,但一旦由于诊疗失误,出现了医疗责任事故,患者去找谁?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远程诊疗”责任的认定,约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比例,从而提高远程诊疗专家责任心,更让患者吃上“定心丸”。

  远程医疗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技术永远是走在最前面的,而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往往都比较滞后,而这些又往往严重影响新事物的发展。界定网上信息服务和医疗服务行为之间的界限,对远程疾病诊断和治疗行为等进行更细的规范,确保患者有更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使“远程诊疗”更好地服务患者。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胡建兵

(作者:  编辑: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