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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不得强迫自证有罪”须强落实严监督

发布时间:2017-06-28 09:15:38来源:湖北日报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6月27日新华社)

  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司法规定,明确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确实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然而,这项司法规定只有加强落实,才能发挥作用。而真正落实还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措施予以保证。

  毋容置疑,过去由于刑侦技术落后,司法机关办案“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办案机关为了快速破案,不惜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被冤杀错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尽管两人在一二十年后相继被法院改判无罪,家人获得了巨额的国家赔偿,但年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家人遭受的伤痛也永远无法抚平。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司法部门近年来不断改革和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此次,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更是堵死了以口供定罪的司法“漏洞”,必将对防范冤假错案起到积极有效的重要作用。

  随着科技信息日益发达,刑侦技术越来越先进,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取证的技术手段也呈现高科技化,“口供”在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了。但也不能排除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图省事,仍然采取刑讯逼供、威胁等“土办法”收集证据;或强迫嫌疑人自证有罪,并伪造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等等。办案人员以上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不能杜绝,冤假错案就还有可能会发生。因此,落实“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司法规定,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还要实实在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只要每一个案件都严格按照司法规定去办案,就很难出现偏差和错误。而新的司法规定是否落实、落实是否流于形式,还必须有严格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督。有了严格的监督,办案人员才不敢怠慢和敷衍。同时,对监督中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姑息养奸。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彰显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也能切实保障人权。但愿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司法新规,杜绝一切违规违法的办案行为,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公平、公正,天下无冤。

  稿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丁家发

(作者:  编辑: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