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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康:对“社保陷阱”要理直气壮说“不”

发布时间:2017-08-26 10:00:33来源:荆楚网
  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8月25日《工人日报》)
 
  社保关乎人人的切身利益。众所周知,社保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为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群,提供收入和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任何套路,都不能成为单位不给员工缴社保的理由。
 
  对“社保陷阱”就要理直气壮说“不”,所有停缴或缓交社保的行为,都直接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都是“耍流氓”。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报酬,就选择了委曲求全和忍气吞声,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一方面会将自己的权益“认人宰割”,另一方面也会助长不良单位的侵害员工的“嚣张”气焰,今天你不站出来声讨,明天他不站出来抗议,长此以往很容易集体“受伤”。
 
  对劳动者来说,要认清一些社保缴纳陷阱,不能任由单位自说自话,任何的退让都容易为未来的保障挖下不可逆的“坑”,最后还是坑了自己。比如“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这样的规定,很多人都容易躺着中枪,见怪不怪甚至认为很正常,这样的想法才是危险和不正常的。因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再如有公司会在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样的做法既违法又不合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是无效的,如果任何单位都约定,岂不是乱了套?岂不是都可以以协议代替法律了?这显然是对社保制度的一种误读。
 
  当然,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压力之下选择了“退一步”,从出发点上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和保障个人利益上却并不可取。面对社保缴纳种种陷阱,一旦跳入,都容易让自己赤裸裸被伤。除了之上的两个陷阱外,像“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等套路,也都有着不同寻常的杀伤力,一旦默认并签了相关合同,会让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很尴尬。要知道,任何公司都必须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没有缴费,或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依照《社会保险法》要给予处罚。该法第8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总而言之,劳动者一旦遇到了社保缴纳陷阱,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撑腰。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姜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