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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放:反垄断法“加钢”,执行也需“平衡”

发布时间:2017-09-12 08:50:13来源:湖北日报网

  出台已满十年的《反垄断法》有望迎来首次修订。记者日前获悉,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目前修改建议稿已经在讨论中,相关部门将争取在今年把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专家表示,此次修法的主要突破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针对垄断行为建立事先审查机制,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9月11日《经济参考报》)

  应该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利器”,在过去10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禁止、制止了多起垄断案件,甚至有不少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行业巨头被查处,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市场公平原则。然而,该法也面临修订,因为市场化程度越高,对反垄断法律的要求就越高。而无论如何,制定合理的竞争政策、维护企业间公平竞争,是永远不会改变的两大宗旨。而此次拟建立对反垄断的事先审查机制,就是对政策“加钢”。

  建立反垄断事先审查机制能获得广泛共识,就是因为反垄断必须首先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而现行法律中又存在明显缺陷,“都是在垄断行为发生后再进行执法调查。”因此,这一制度性漏洞必须通过建立事先审查机制堵住。还有,法律实践中针对行政垄断执法的难度很大,执法数量有限,而现有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制约不够。所以,人们都期待新修订的该法,能对行政垄断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制约,以确保公平与公正。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诚如报道中提到的,修订《反垄断法》引发了企业和市场机构的密切关注,阿里研究院在近期的一份研报中就提出,现行反垄断规则主要用于解决工业经济时代的竞争问题,用于解决数据经济时代的竞争问题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的确,在虚拟经济如此红火的当下,修订《反垄断法》一定要把网络经济纳入其中,而且,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增加符合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避免垄断发生的新内容。

  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0年来,反垄断法确实在上述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必须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违反公平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主要针对商业行为,这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有限,若不加大对行政垄断的限制,就可能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下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冲突。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基础,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也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也应一视同仁。反垄断是构建社会公平秩序的关键一环,没有内外之分,也不该有“国企”与“私企”之分。垄断被痛斥,就是因为它使市场公平缺失,因此,对反垄断调查中或多或少存在的“手背肉”和“手心肉”,即民企和国企间的不同“待遇”,还需要在执行中让人感受到更多公平。

  其实,垄断带来的伤害是对所有企业的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乃至国家竞争力,对此,必须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反垄断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平而活跃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的重要意义。如不能做到“公平”,那么,因资源配置和准入许可造成的失公伤害,就是对产业链上的弱势企业造成的垄断伤害,将极大挫伤企业的积极性。由此,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政策不仅需要在事先审查机制、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加钢”,也需在执行上“平衡”,即做到“一碗水端平”,如此,才能确保公平竞争,使经济发展走在公平合理的轨道上。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