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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没带灭火器警民同被罚是堂法治课

发布时间:2017-11-17 08:52:15来源:湖北日报网

  11月15日,银川市宁东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一处路口开展检查时,对一名未随车携带灭火器的驾驶员开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此时,驾驶员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是否有灭火器。经查看,执勤警车宁A0076未放置灭火器。此事被人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引发很多网友关注。(11月16日 《北京青年报》)

  驾驶员因没带灭火器被罚是有据可查的案例。交警车内也没携带灭火器,这样一个凑巧的案例同时发生,只能说是相关法规离真正入脑入心还有一段距离,警民同被罚的焦点,关键在法律的平等适用上。交警因此也被处罚,应该说是一堂不错的法治课。

  在驾驶途中,对于司机而言,没有尊贵和警民的区别,只有驾驶员一种身份。因没带灭火器的“普通司机”由此被罚,显示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即便是有所了解,但因为经济成本问题而不愿意携带,心存侥幸心理。交警部门查处驾驶员行驶不带灭火器,从管理和服务职能看,也确实是为司机安全和公共交通案例与秩序考量。

  然而,在执法和监督执法,或者说是看齐意识来看,这位被处罚的司机要求对比交警是否带灭火器,显然也有一个参考的初衷。如果交警带了灭火器,那这位司机肯定心服口服,要向交警学习,知错就改;如果没带,那交警也是知法枉法。而事实确实让出警交警“下不来台”。只能说明,一些交警“手电筒”式执法,只向外而不向内,反映出交警部门执法中存在短板和不足。

  当作为执法者出现时,要求普通市民做到的,交警就应该率先做到;当要求市民严禁从事的,交警也应令行禁止,这就是执法者推动执法的现身说法,这显然比出据一张罚单更具说服力。

  交警没带灭火器被关注后,对没有带灭火器的交警进行处罚,显然也是进一步执行相关交通法律的应有之义。这既是警示交警执法也要守法,也是向公众发出的一个“安民告示”,交警违法也没有例外。这已经超出了遵守交通法规的案例意义,更是一堂不折不扣的法治课,法律面前没有交警和普通市民之分,只有合法和违法行为之分。

  法治意识的养成,不仅仅需要通过学习书面上的法律条款,还要在具体的案例对比反思中找到学法用法守法的有益点。交警检查“普通司机”,“普通司机”反“检查”交警,恰恰是相互监督的一种表现,一种使法更具生命力的“现实交响”。

  对“普通司机”没带灭火器进行处罚,对交警没带灭火器也进行处罚,是对法律的贯彻。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司机行车安全才是目的,维护交通秩序才是初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已流传久远,在今天法治社会的环境下,警民违法后所面对的同等遭遇,显然是对法治的一种捍卫,是对法治社会的“案例式”再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立

(作者:张立  编辑:杨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