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向社会公布“雪乡宰客”调查结果——涉事旅馆被处罚金59360元并停业整顿。
这起大额度行政处罚是因为旅客“一木”《雪乡的雪再白也掩盖不掉纯黑的人心!别再去雪乡了!》的网络帖文出现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海林国有林管理局连夜召开会议,安排宣传部、旅游局、公安局、景区管委会立即就帖文所涉及内容展开调查。帖文反映,赵家大院业主中途无故要求“一木”一行游客换房,并且在接待中服务态度蛮横,不诚信经营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针对赵家大院家庭旅馆不诚信经营,未公示房间价格,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已对赵家大院家庭旅馆业主处以59360元经济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家庭旅馆“黑名单”,通过雪乡景区大屏幕予以曝光,责令其停业整顿。
本人不想对“雪乡宰客”涉事双方再做评论,而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思考这样的行政处罚是怎样做出来的?
关于这起大额度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网络上的信息十分有限,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那么,我只能在这里边猜测边发问了。
第一,“威虎寨”“赵家大院”是个什么性质的市场主体?
从网上的图片看,白雪皑皑的夜幕中,“威虎寨”“赵家大院”白色的LED招牌醒目地架设在大门上方,似乎还有商标标记。报道中说,“针对游客反应的问题,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查,涉事旅馆(赵家大院)不属于核心景区,是村民自办的家庭旅馆,有正规的营业执照。”那么,我想问的是:“赵家大院”是持有什么样的营业执照?这执照上面登记的是那些内容?除了营业执照外,还有没有其他许可证之类?因为,确定这些信息,才能确定本案的当事人和执法主体。
第二,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针对“赵家大院”家庭旅馆不诚信经营,未公示房间价格,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已对赵家大院家庭旅馆业主处以59360元经济处罚。这个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如何定性?
从报道显示的信息看,当事人应该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应当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改价检〔2006〕623号)“一、《规定》第三条"经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综上,当事人应该是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经过了怎样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案显然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综合报道信息分析,该案发案时间应该是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执法部门似乎是旅游局(注意,不是物价局)。“大海林林业地区旅游局局长刘忠才说,2017年12月29日当地旅游局发现网帖后,立即对涉事旅馆进行了检查,发现赵家大院确实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按照规定对其处罚5.9万余元。另外,赵家大院在卫生、消防方面也存在问题,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那么,就算旅游局当天开始立案调查,当天给当事人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当天收到告知书后,恰好是星期六、星期天休息日,接着是元旦假日,除去这三天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在2018年1月4日前提出陈述申辩,而且可以要求进行听证。然而,这一法定的时间似乎没有得到保证,因为行政处罚在2018年1月3日就已经“作出”了。当然还有这个罚款59360元是怎么得出的?
笔者不知道当事人是否已经迫于舆论和方方面面的压力缴纳了这笔不小的“罚款”,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类必须有的法律文书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也要牢记“依法行政”。
而作为一个公民,也希望大海林林业地区旅游局依法公开对“赵家大院”的行政处罚信息,便于执法监督。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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