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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KTV收取“版权费”纯属转嫁成本

发布时间:2018-02-02 09:30:22来源:荆楚网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该协会方面对记者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2月1日《北京青年报》)

  休闲时间,亲朋好友相约到KTV场所唱唱歌、聊聊天,已经成为民众日常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湖南长沙KTV场所向消费者另外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的确让消费者心中添堵。笔者认为,KTV此举纯属为了转嫁自身应该承担的经营成本,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叫停,消费者也应该坚决抵制。

  不可否认,随着全社会版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缴纳版权费已成为共识。但是,版权费应该向谁收?该由谁来收?许多人却并不清楚。湖南长沙KTV场所正是利用人们在认知上的“缺陷”,向唱歌的消费者大肆收取版权费。尽管一部分消费者对此感到疑惑,但因为数额较小,或因不了解相关版权知识,无法去辩解和抵制,只好掏腰包息事宁人,为本不该支付的版权费“买单”。而KTV为此节省了一笔不菲的版权费成本,赚取了更多的经济利润。

  其实,KTV经营场所收取的所谓“版权费”,是指KTV的歌曲著作权使用费。根据我国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使用费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也就是说,KTV是缴纳版权费的主体,而非收取版权费的主体,根本就无权向消费者来收取版权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KTV场所要么在暗中加收版权费,消费者毫不知情;要么直接向消费者另外收取版权费,自身根本就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而消费者在被索要版权费的情况下,除了发点牢骚,不管情愿不情愿,大多数人还是支付了版权费,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KTV场所的这种不当收费行为。如果消费者都了解有关版权方面的知识,都来抵制KTV的这种“乱收费”行为,恐怕KTV就很难再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了。

  KTV是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缴纳版一定比例的权费理所当然。而消费者在KTV唱歌、消费,为KTV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在KTV获取的经济利润当中,理应包含KTV需要缴纳的版权费,也就是KTV所要承担的经营成本,消费者则无需再为版权费买单。笔者认为,要抵制KTV场所的这种“乱收费”行为,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民众知晓哪些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缴纳版权费,从而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抵制商家的“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商家的“乱收费”行为及时叫停和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双管齐下,类似KTV收取“版权费”转嫁成本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消费者不是“唐僧肉”,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全社会都应该坚决抵制。但愿湖南长沙KTV能立即纠正不当收费行为。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