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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虚假诉讼”偷鸡不成蚀把米

发布时间:2018-04-19 08:00:24来源:荆楚网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4月18日中青网)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大多是以为了达到侵占财产这一目的。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期实现非法目的的现象越来越多。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分布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交通肇事等方面,而且多发生在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财产或者转移财产,或企图以法院的裁判认定某种法律状态,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既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像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时下,即使虚假诉讼东窗事发,也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例如:日前,一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在超市里转了一圈,出来拿着罐奶粉说是过期的,向超市索十取该罐10倍价格的赔偿,计4080元,这一诉讼在一审时获得支持,但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细细一查,发现这罐奶粉根本就不是这家超市销售的,遂认定索赔者的行为是虚假诉讼,于日前对其罚款1000元。南京中院对这位虚假诉讼人仅仅处于1000元的罚款,这种处罚显然有点轻。其实,这位虚假诉讼人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要具有妨害司法秩序的事实,另一个是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当事人捏造事实,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和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一些法院有可能作出错误裁决。这种虚假诉讼,同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一些单位因被起诉而给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打击虚假诉讼,就得像上海一中院审结这起虚假诉讼罪案那样,对虚假诉讼者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判处实刑,并进行罚款,让那些虚假诉讼者偷鸡不成蚀把米。其实,虚假诉讼者不只是犯了“虚假诉讼罪”,也犯了其他罪。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构成该规定犯罪的同时,还犯了诈骗罪,应该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的产生,与司法权的弱化也有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法院在知道当事人是虚假诉讼后,只是驳回某些人的诉讼请求而已,没有依法严惩,从而使虚假诉讼越来越多。打击虚假诉讼就应像上海一中院审结的这起虚假诉讼罪案那样,依法对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虚假诉讼行为严厉惩处。总的来说,要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产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不仅要做好事后的依法严惩,也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应对。比如,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摆脱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让真正想利用虚假诉讼谋利的人偷鸡不成还蚀了把米。

  来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