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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诈捐不断,爱心岂容恶意透支

发布时间:2018-08-15 17:52:40来源:荆楚网

  近日,37岁胃癌男子因在朋友圈写下人生忠告,被众媒体报道转发而刷屏。他的妻子曾将求助信息发布在某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获得了30万元捐款。然而,在网友们被其感动而纷纷慷慨解囊之际,却又得知他名下有至少两家公司、多套房产。事情的大反转令人始料不及,更引人深思:众筹为何遭遇诈捐不断?众人的爱心又怎能经得起恶意透支?

  我国广覆盖、低水平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还无法做到为所有人的健康兜底。而受制于种种因素,我国健康商业保险的发展大大滞后,一直处于产品和用户两缺的尴尬境地,成为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块短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募捐作为慈善的一种新模式,因为形式多样、流程简单、便捷可操作而被广泛采用。许许多多的求助者因此而受到帮助、摆脱困境,但网络众筹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今年7月,广西邓女士因女儿患病而网络众筹医药费25万元,真实家境遭曝光后受质疑,受捐女大学生反而恶语相向“怒怼”网友。而此前的罗一笑事件中,其父亲罗尔隐瞒家庭实际情况,用一篇爆款文章赚取公众同情和捐助,拥有三套房产的他面对记者采访称“还没到卖房的时候”。近些年,众筹诈捐事件层出不穷,一些人有房有车有产,尚有自救能力,却靠着编撰故事“卖惨”而骗取捐款。

  求助诉求造假、病情夸大、隐藏社保信息、回避宽裕的经济状况、筹得善款后消极治疗等,这些都属于众筹诈捐。诈捐者正是钻了网络众筹的漏洞:一方面各平台对发起者的真实情况、患者的真实病情,以及募得善款的最终用途与支出情况,缺少有效的审核与监管;另一方面,网络捐助能筹到多少钱,往往取决于会不会讲故事,一个让人们怜悯落泪的煽情故事能获得更高的关注。不论如何,众筹诈捐都是一种失信行为,是一种欺骗、甚至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标准,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在屡次发生的因病筹集善款,实际为诈捐的行为中,发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一旦骗取的数额达到标准,发起人会涉嫌诈骗罪,而且会酌情从严惩处。因此,面对众筹诈捐,各公益平台、相关部门都不应缺位,不能全部依靠网友举报而揭开诈捐者的“画皮”。

  多人为“众”,众人的力量是求助者的救命稻草。然而,众人的爱心经不起一而再、再而三的消耗与欺骗,当好心人被诈捐者消费得冷漠了,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破裂了,就是把真正需要善款救命的无辜人逼上了绝路。

  来源:荆楚网

  作者: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