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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才是真正的标本兼治

发布时间:2018-08-17 11:52:20来源:荆楚网

  “如果重来一次,我一定不行贿。现在把自己都送进来了,后悔也晚了……”近日,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章因犯行贿罪等,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庭上,郑国章对自己行贿行为懊悔不已。(8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受贿和行贿就像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地方纪委监委转变观念,向查处受贿一样查处行贿,这样的反腐败才可能治标治本,取得实效。

  过去,确实也在说,受贿行贿要一起查,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有: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行贿者往往网开一面,甚至司法机关内部都还存在“行贿情有可原”“实属无奈,方出此招”的模糊认识,这对严惩行贿人是很不利的。

  其实,仔细想一想,行贿人并不值得同情,在行贿受贿案件中,真正的最大获利者,还是行贿人。一个项目,行贿人往往只是用其收入的百分之几来行贿,其余的收入就进了他们的包包里,地方执法机关在查处行贿受贿案件中,只是严惩受贿官员,而对行贿人则轻描淡写地处理,这是有失公允的。这样的处理,只会纵容行贿人,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行贿,这对反腐败取得大众满意的实效,是很不利的。

  行贿和受贿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打击某一面,无论再严厉,也是斩草不除根,也自然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势头。执法机关只有双管齐下,既打击行贿人,让他们不敢行贿,才能让腐败者失去腐败的土壤,又打击受贿者,让腐败者不敢腐、不想腐,让行贿人的目的难以得逞,这样的双管齐下,才是对腐败的标本兼治,才能取得反腐倡廉的实效。

  来源:荆楚网

  作者:江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