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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发布时间:2018-11-23 10:15:18来源:荆楚网

  据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官方微博消息,昨天,一段“饭店老板因踢猥亵男被罚200元”的视频引发社会关注。当日晚,深圳龙岗警方公布视频,对此事进行通报。经查,11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林某鹏,饮酒后来到某火锅店突然搂抱占某莎,被火锅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制止,在林某鹏已被控制情况下,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他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11月22日中新网)

  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年轻女顾客占某莎在一个火锅店吃饭时,被饮酒后前来的林某鹏强行搂抱。火锅店经营者曾某等人上前制止。在占某报警后警方到达现场处理的过程中,且在林某已经被控制的情况下,曾某再次上前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幸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林某家属反映林某被曾某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做出了如上判罚。

  犯罪嫌疑人大庭广众之下强行搂抱女性,确实令人气愤,挺身而出制止,显示出店主曾某的胆量和正气。“路见不平一声吼”——人们通常都会为见义勇为者伸出大拇指。而曾某就是这样一位挺身而出的“侠客”,无论如何都该为他点赞。然而,在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已被阻止,其人身已被控制,且警方也来到现场的情况下,曾某依然不依不饶,上前踢打林某的头部,那么无疑违法。此时再去伤害嫌疑人,那就不是在制止犯罪,而是借见义勇为之名,发泄不满和愤恨。

  去年发生在四川绵阳的一起案件,也属于见义勇为过度。市民王勇听到对方一怒之下脱口而出“我就是抢娃娃,管你啥子事”之后,就给了对方重重一拳,加上围观群众随后还踢了几脚,使被害人高军心脏病发作当场身亡。可事后证实,受害人是孩子母亲的男朋友,是女孩妈妈找男友帮忙,欲带走女孩。虽然经法院判决免于王勇的刑责,但他因间接致人死亡被要求民事赔偿。仅是在王勇支付了受害者高军家人8万元赔偿后,他才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对方也最终撤回了请求民事赔偿诉讼。

  两起案件一个是过度,另一个是误解,都与“见义勇为”不当甚至失当有关。去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该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并受到盛赞。“好人法”尊重生命,是在帮助弱者,体现了公众意愿。但删除“重大过失”,旨在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绝不意味着有了“见义勇为”,就可以为所欲为。

  越是文明社会,就越要鼓励见义勇为的人。但是,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去挥拳,或犯罪已被终止且警方已到场控制嫌疑人的情况下,还要对嫌疑人实施伤害,那无疑违法。而提倡见义勇为,绝不是于法律而不顾的过分行为,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止犯罪行为发生。是的,正义只有凝聚起来,才能压倒歪风。倡导见义勇为,永远不会过时。但如果见义勇为偏离了法律轨道,也会演变成对他人伤害的违法行为。

  可见,作为公民,一切都必须以守法为前提,见义勇为概莫能外。社会当然需要见义勇为者,需要挺身而出的义士。旁人的冷漠之心,比无辜人受到的伤害更大。如果道义的力量凝聚,冷漠就会减少;凝聚的正能量越多,正义就彰显。但必须牢记,“见义勇为”也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