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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偷拍成“过街老鼠”应敢于维权

发布时间:2018-12-17 10:56:11来源:荆楚网

  12月9日,大四女生任可可(化名)经朋友提醒发现,自己乘坐地铁时的场景被人偷拍并上传至网络。令任可可感到气愤的是,对方拍摄的焦点始终集中于自己的胸部,而且还在发布视频的同时配以侮辱性点评。此后,任可可私信联系了视频发布者,要求对方删除视频,不料反而招来辱骂。无奈之下,任可可求助于其他网友,并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利用平台投诉机制使对方暂时性封号一个月。(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如今“偷拍”已达到十分猖獗的程度,也早已不是个例。正像记者调查后发现的那样:“各种网站、客户端上,打着街拍名义发布偷拍视频、照片的人不在少数。其偷拍内容的主角大多为年轻女性,拍摄重点基本集中在女性敏感部位,评论大多含有性暗示意味。”偷拍,是指利用针孔摄影机等监视用器材在“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并在网络平台传播,给被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

  有人利用部分人的“猎奇”乃至猥琐心理,以偷拍达到商业营利目的。偷拍有市场,但这绝非是正当的市场经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个人隐私,引起社会各界的愤慨,更是彻头彻尾的涉嫌犯罪行为。在公共场所偷拍的人,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权,受害人应该报警。如果偷拍者将这些隐私照片发给别人或公开场合就涉嫌违法。如果偷拍者利用这些隐私照片来索取钱财或其他什么方面,可以保留这些证据,及时报警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上述这三条,就适合于任可可的遭遇。可见,偷拍他人隐私,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提起诉讼,偷拍者应当依法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偷拍隐私”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立法思想。然而,可实际生活中,遭遇偷拍后敢于维权、坚持维权的受害者却十分有限。这是因为维权有两方面的困扰,一是取证难,二是受害者维权的积极性不高。诚如任可可所言:“出了这个事之后,我咨询了好几个律师。有人提到说他转发没有超过500,可能不够处罚标准,也有人说公共场合偷拍不牵扯侵权,所以心里不太有底,担心即使报警或者起诉,也没有什么结果,反而可能会使视频传播更广。”

  其实,像任可可这样的大学生,在隐私被偷拍后,奔走于各方,最终使对方暂时性封号一个月,相比于那些忍气吞声的受害者,已经算不错了。多数受害人的想法,基本都是怕麻烦,没有精力去处理这种事,或担心遭到报复,或“一旦事情闹大了,父母势必会知道”之类。可是,如果受害人都选择忍气吞声,无疑将使偷拍者更加肆无忌惮。

  正像律师提醒的:“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并将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已经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还配有侮辱性词汇,就还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布者删除照片,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网络平台方面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删除,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让偷拍成“过街老鼠”应敢于维权,否则,只能变相纵容作恶者更加嚣张。只有人人敢于站出来维权,才能形成偷拍成“过街老鼠”的合力。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