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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不放假是对法律的公开亵渎

  河南省郑州市委办、市政府办通知,为迎接戊子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和2008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所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清明节期间不休息!(4月2日《法制日报》)
  今年的4月4日,是国家节假日方案调整后的第一个清明节。按照规定,全体公民将有一天休假,连同周六、周日两天的双休日,将有一个3天的“小长假”。郑州市不放假的理由是要举办两大活动:4月8日的戊子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4月10至13日的2008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
  姑且不论这两大活动有没有必要举办,也不去讨论这两大活动对社会有些什么影响,就郑州市以行政手段强制公务人员不放假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是对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公开亵渎,难怪有公务人员会发出疑问:“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不然,怎么会列入国家法定假日呢?”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是全社会都要共同遵守的,郑州市亦不能例外。郑州市政府发布的通知,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的,郑州市政府不会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不知道吧?再从行政级别上讲,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郑州市政府是不能擅自不执行其规定的。何况,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每一项决策,不能靠长官意志,而是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郑州市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可能连这一点都不知道吧?如果知道,又作出如此与法律背道而驰的决定,岂不是对法律的藐视吗?政府如此表率,依法行政又如何执行呢?
  郑州市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知错即改,收回成命。而不是任其再错下去。倘若一意孤行,可能就会有人将其告上法庭,让法律来个判决了。倘如此,可能让郑州市出名的就不是戊子年黄帝故里拜祖大典、2008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了,而是违反法律的反面典型了。这样的“标本”案例,郑州市政府为何要当仁不让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兴刚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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