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埠媒体报道,在6月6日召开的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会议上,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表示,原村一级有城管队伍的20个镇街力争在2009年春节前完成村一级城市管理办组建工作。剩下的镇街等“两委”换届选举后,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明年春节前组建城管办。
“城管进村”并非是东莞首创,广东佛山以及浙江宁波早就推行过,有消息说效果还十分不错。不过它们都只是暂时的派驻,直接成立村级城管办,倒是第一次听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第四条也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些原则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得到了确认。而且该实施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显而易见,城管在市容市貌以及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于村委会来说,都是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虽然说作为上级部门,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设立这样的同级、对口的职能机构则明显是构成了对村民自治的直接干预。
也就是说,村级城管办有保持与上级要求一致的天然职责,当这种要求与村民自治发生抵触的时候,靠上级部门的“支持、指导和帮助”是难以达成一致的。
报道中提到,7月和10月,东莞市将先后迎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省检和国检。考虑到这一背景,我们相信,步调一致的统一指挥与各村各自为政相比,在东莞的决策者看来,效果将会是大有不同的。相信这也是成立村级城管办政策出台的根本原因所在。
必须承认,成立村级城管办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决村委会有管理职能但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尴尬。但是,当行政效率可以成为理由的时候,我相信,诸如公安、工商等,同样也有成立其村级职能机构的理由,而完全可以设想,这将会把我们的村民自治引向何方。
令人遗憾的是,通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找不到任何有关当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具体惩处措施。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在今天看到行政权力如此对村民自治予取予求的怪象。在广东的实施办法中,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对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来说,这可能有点“强人所难”了,那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呢?
稿源:新快报
作者:司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