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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执法不是“自杀”是“杀人”

发布时间: 2008-06-17 18:27   来源:    进入电子报
  2008年6月13日,在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境内,同时发生两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不法分子驾驶白皮车冲撞、围攻沪籍客运车辆,造成两辆大巴均不同程度损坏,40多名乘客险些丧命。原来,蒙城交通局综合管理所副所长张某等人,因与合伙经营大巴生意的车主产生分歧,为报复对方竟然自杀式“执法”,驾驶白皮车冲撞、围攻满载乘客的客运车辆。(人民网6月16日报道)
  太可怕了!仅仅因为合伙生意的分歧,交通局工作人员竟然采取自杀式“执法”,驾车撞向坐满乘客的大巴!置满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甚至连自己的安危都不顾,张某等人太狠了!他们跟黑社会和亡命之徒有多大区别?
  与其说这样的执法方式是自杀式“执法”,倒不如说是杀人式“执法”更贴切。他们冲撞的,是满载乘客的客运车辆;他们威胁的,是全车几十条人命。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伤亡,他们该当何罪?这绝非简单的交通肇事,更不是普通的报复事件,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此恶劣的行径,竟然打着“执法”的旗号,竟然有交通局的人员参与组织和实施!这是对“执法”的亵渎,这是对法律的侮辱,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当地交通部门的形象的严重损害!
  “执法”能执到“自杀”的程度,“执法”能执到“杀人”的程度,令人两股颤栗、心悸不已。我们完全可以想象,这些人平时在执法的时候,会是多么的霸道、多么的不可一世!
  我们不禁要问:张某这类亡命之徒,何以能够成为交通局的执法人员,还坐上了“副所长”的位子?谁提拔了他、重用了他?又是谁保护了他、纵容了他?自杀式“执法”和杀人式“执法”的出现,难道只是张某一个人的责任?交通局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到底有没有相应的纪律和监管?上述问题如果不能深查细挖、水落石出,某些部门的“执法”痼疾恐怕很难得到根除。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志峰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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