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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腐败院长辞职”有可行性吗?

发布时间: 2008-07-17 08:5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据《河南日报》13日报道,在河南省法院2008年第二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全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上签名。宣称“在任职期间,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
  也许这些法院院长的初衷是好的,想给世人一个新鲜的面孔,做出一些有益于政治文明建设的事宜。若此项责任书能被很好地执行,则是于和谐社会建设有益的举动,可在笔者看来,此项责任书不过徒具形式而已,根本没有可行性。
  首先,责任书中“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提出辞职。”此句中的“连续”,有两层含义,一为下属可以腐败,腐败一次不算“连续”,责任不在上级;二为下属腐败后还可以继续任职,直到把腐败行为“连续”,造成上级法院院长辞职才算完事。所以,“连续”一词可以有多种解释,无法具体界定,还有纵容之意。其次,责任书中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又该怎样解释。情节严重到何种程度才算“特别”,造成影响怎样才算恶劣呢?下属腐败是与一般基层干部相比,还是与成克杰、胡长清之流相比,既无规定,下属腐败的程度还不是有院长们随意划定,恐怕不会有人把下属的腐败行为划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又怎会因此而“主动”辞职。再者,下属“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上级又怎能辞职了事,下属的腐败行为与上级或多或少都有些关联,在中国这个讲究人情关系的国度,上下级之间毫无关系谁能相信,下属“连续”腐败恐怕与上级的包庇、纵容不无关联,如此行事,上级院长又怎能主动辞职以避风声,接受双规审查才是正理。
  我们不提责任书的最初设想,单是责任书中的内容就注定这些院长们签名的责任书毫无价值,不过是废纸一张。他们的行为与一些所谓的明星作秀无二,不过是“秀技”差点而已。
  腐败建设和反腐工作不是靠一纸责任书就能做好的,也不是靠上级的承诺来完成的。主动辞职不应是一厢情愿,而应是官员的政治自觉。要想搞好廉政建设和反复工作,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在机制上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独立公开按章办事;积极扶植大众平民化社会;缩小贵族特权化倾向;提高官员的自觉性;加强媒体的社会监督力度。这样才能把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做好,否则,相信仅靠一纸毫无可行性的责任书去解决问题只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凤鸣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张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