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就国内竞技体育定义、竞技体育的模式与运行、体育与政治关系、竞技体育的成本等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并作出了相关阐述与说明后说,对于举国体制,我们的态度很明确,一要坚持、二要完善(《人民日报》9月6日)。
对此,在国内竞技体育实行举国体制这么多年来的今天,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首长的刘鹏,能够公开向社会就如此的体制作出说明、认识,及其行政机关自已的“坚持与完善”的态度,其本身可以说就是一种体育行政的进步,值得肯定。但尽管如此,鉴于竞技体育本身所有的社会公共性质,笔者对刘局长在举国体制的认识,还是有些不明就理。
因为,以国内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讲,由其所集中的人力财力来源,及其体育本身的社会性质决定,其在国内就有着天然的社会公共性质。因而在这社会前提条件下,要对我国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作出正确评价,显然就不是由某一个行政部门、或者说体育总局的一家之言所能定夺、定论的。具体来说,如今的国内竞技体育及其举国机制,虽然已经有了有目共睹的进步,也给国人带来了不少体育的乐趣与快乐,这当然需要、也应当予以肯定。可与此同时,以民主政治角度,社会公众也许有权、也很想问的是:现有的举全国之人力财力体制,在投入产出上,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而如此的体育体制决策,其中又有多少符合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含量?想这个问题,不仅决定着举国体制的首要社会价值,同时也应当是作出相关评介的中心标尺。所以对此可以显而易见的是,上述体育总局刘局长的举国体制言论,很可能会因为其中缺乏必备的民主政治因素,而陷入行政专横的陷阱。
还有从社会公共角度,同样由举国体制的性质决定,社会公众也许有权利向体育总局提出这样的发问:举国体制既然与社会公共财力与人力密切相关,那现有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与社会公共体育是什么关系?到底又在多大程度对公共体育产生了积极影响?可以说,在没有对举国体制所涉及的这些方面问题作出明确评介前,而以现有体育总局的一厢情愿、一家之言评介作为定论,显然应该可以说,上述刘局长的“定论”不但有点专横,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现行体育行政的蛮横无理。
所以,要对竞技体育的举国国体制作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评介。那一个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问问:人民群众同意不同意、满意不满意!想除此而外,不会,也不应当会有其它标准。
稿源:荆楚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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