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猥亵官员应出来道歉
发布时间: 2008-12-15 1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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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宣传部宣称,没有证据证明皮宗其当时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况,鉴于皮宗其系国家公务员,其在公众场所的不检点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务员形象。该区税务局对皮宗其作出了记过处分。” (12月14日 《青年时报》)
皮宗其仅仅获得了一个记过处分,并不能让公众满意。因为,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的背后代表着的是国家的公权力,他不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接受来自公众对他的谴责。记过处分的行政处分,不应当使其逃避法律的惩治,“在女孩不是出于自愿的前提下,皮对其实施搭肩等行为,严格意义上讲,皮已侵犯了女孩毛某的人身合法权益。此种行为应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也属违法行为的一种。”
法律不能有效的对违法行为,做出应有的惩罚,使拥有公权力者获得某种庇护,逃避了应得的惩罚,不但使法律失信于民,更使对公权力的约束与监督,达不到真正善治的目的。
一个服务型的、善治的政府,它的公职人员,理应处在公共舆论与法律的监督之下,他们的所言、所行都应该给予充分的透明、公开。
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的获得,靠的是他们的守法与亲民;靠的是他们对民权与民意的战战兢兢,而不是肆无忌惮;靠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言行的负责,并在其行为伤害到民众的利益时,以应有的姿态出来进行诚恳的道歉。
皮宗其理应向那位女生、向公众道歉的背后,是公权力对民权与法律的尊重与敬畏。皮的出来道歉,代表的是事件当事人应有的自己良心上的谴责,和证明自己并没有丧失良知。而这种在官员群体中良知与良心的存在,是我们可以达到善治、民本政府的期望所在!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海越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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