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陕西略阳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免予追究刑事责任。(5月10日《西安晚报》)
刑讯逼供在公检法系统一直属于“严禁”之列,相关法律也有惩处规定。但明明犯有刑讯逼供罪的民警,却又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有点像绕口令,直把人“绕”糊涂了。
给犯事民警减免罪责的理由很让人不解:专案组专家勘察分析后认定,民警讯问方式导致犯罪嫌疑人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属于轻伤,但与其死亡并无关系。试问:办案民警若没有动用“吊铐、冲凉水澡、踩脚趾、用橡胶棒殴打”这类毫无人性的非法手段,犯罪嫌疑人又怎会这么快死亡?即便是“心肌梗死引起的急性心脏骤停”,你不去外力打压,给犯罪嫌疑人身体和精神的虐待,他又何来“急性”发作?还有专案组专家由哪些人组成,外界也有权知道,如果是当地公安系统“自己人侦破自己人”,这似乎也不值得信任。此外,就算刑讯逼供不是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间接原因”就不该去追究吗?《刑法》234条规定的很清楚: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哪里说可以减免了?难道“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就可以把刑责一免到底吗?要知道,不疼不痒的行政处罚根本起不到以敬效尤的作用!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犯事的3名民警“积极参与死者善后事宜”,居然是县公安局给了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公家出钱,这笔帐却算作私人的悔过“立功”表现,这真是咄咄怪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查俊
最新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