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刘敏)7月12日,省委省政府决定,将于14日前对梁子湖流域的牛山湖实施破垸分洪,同时永久性退垸还湖。这是我省为缓解梁子湖流域严峻防洪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依法依规作出的科学决策。
截至目前,梁子湖水位达到21.49米,超保证水位0.13米。预计12日至19日,我省将迎来两轮强降雨。水文分析表明,若梁子湖流域降雨达200毫米,梁子湖水位将达到22.38米,超保证水位1米以上,溃堤风险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进行治理,并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防洪法》还规定,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防洪方案中相关规定,启用蓄滞洪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我省被誉为“千湖之省”,2012年颁布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省级湖泊保护条例,标志着湖北湖泊保护步入法制轨道。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它侵占和分割水面等行为,对于湖泊已经被围垦或筑坝拦汊的,要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退田(圩)还湖。
根据《湖北省大型排涝泵站调度与主要湖泊控制运用意见》(鄂政发[2011]74号文件)中有关梁子湖(包括牛山湖)分洪调蓄方案,当梁子湖水位继续升高,达到保证水位21.36米时,牛山湖开闸调蓄,保持与梁子湖水位一致;若实施相关措施后,梁子湖水位仍不能降至保证水位以下,为了保证梁子湖流域地区的安全,鄂州市、武汉市江夏区在梁子湖内的围垸将破垸分洪。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重大决策都要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运行。本次我省依法实施破垸分洪,并逐步永久性恢复梁子湖湖面、湖容,是我省应急谋远、依法治水的重大举措,一个碧波荡漾的梁子湖必将展示在世人面前。
(作者:罗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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