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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亮点解读:立得住 行得通 起真效
发布时间:2016-02-02 06:56:44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图为:昨日,省两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记者 陈迹 摄)

  图为:新闻发布会上,相关发言人在回答问题。 (记者 陈迹 摄)

  图为:咸丰县高乐山基地单元中心管理站的农技员魏松波(右),在田间指导农民清理不能被分解的地膜,防止土壤污染。 (资料图片视界网周方奎摄)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杨宏斌 实习生 熊婉婷

  昨日,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一部防治土壤污染的重典,《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亮点?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城乡都要实行垃圾分类

  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相比,具有累积性、难恢复性,治理难度大于其他污染,因此,《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立法理念上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城乡都要实行垃圾分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

  【声音】

  省住建厅副厅长赵俊:预防土壤污染,抓好三件事非常重要:一是餐厨垃圾全收集全处理;二是建筑垃圾资源化,要把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三是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广泛宣传“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省人大代表、孝感市孝南区区长陈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强调预防为主非常重要。我们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用地环评分级,编制全省土地分级管理详规;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出台更详细的土壤污染问责规定。

  厘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改变“多头治土”局面,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强调,防治土壤污染、遏制土壤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强对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追究势在必行。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改变“多头治土”的局面。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职能部门划分职责与权限,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

  【声音】

  省人大代表、安陆市市长刘敏:对土壤污染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首长的主体责任,又增加了行政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坚决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统筹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作为意识,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做环境的守护者,又要做发展的推动者,真正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群众认可的业绩。

  重点关注百姓“吃的”和“住的”

  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农产品产地外要划隔离带

  土壤环评不达标不能建住房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设专章重点在农产品产地以及人居建设用地的特殊土壤环境方面加强保护,保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

  ◆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三级,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规定政府可以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保护农产品产地安全。

  条例还重视化肥、农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合理使用。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剂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声音】

  省人大代表、湖北梅园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少飞:保护土壤,就是保护农民的饭碗。我们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农户开展清洁生产,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的化肥农药。我们今后要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和引导,在收购标准上更加严格,防止污染。被污染的稻米坚决不收购。

  省人大代表、监利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李诗信:

  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指导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农户,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化肥农药,大力推广绿肥和其他有机肥,减少化肥用量,推广秸秆还田技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通过一些无害化的病虫害防治办法减少农药使用量,努力实现农药化肥投入量的零增长。

  强调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政府须及时公布污染企业及当事人举报有奖,打一场治污人民战争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信息公开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专章,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保障公众知情权。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维护公众的监督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说明情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调动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鼓励企业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环保产业,增强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维护土壤环境的积极性。

  ◆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土污染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公民环境维权激活权益救济机制和土壤修复机制,以环境公益诉讼倒逼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做到每一起土壤污染事件都要有人担责,每一片被污染的土壤都能得到救济和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声音】

  省人大代表、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叶青:企业要自觉做到主动治污、保护土壤。几年来,华新致力于土壤污染治理,已建成市政垃圾、市政污泥两大处理平台。对农药化肥污染的土壤,我们也开展了广泛治理。我们企业今后将积极贯彻《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坚决不向土壤环境排污。同时,要积极利用华新的技术,开展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省人大代表、湖北卓越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刘雁飞: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中来。在建设之前对用地进行评估,有重大污染的直接不开工。轻度污染的要采取相应的治污措施,污染问题解决了,才能考虑开工。

  从严处罚,从重追责

  按日连续处罚是否保护土壤纳入环保诚信档案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追责问责、依法处罚上体现一个“严”字。

  ◆辖区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后果严重的,政府负责人引咎辞职。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信息不公开且不改正者最多罚5万。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按日连续处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建立诚信档案。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记入环保诚信档案,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声音】

  省人大代表、阳新县三溪镇姜福村党支部书记明道祥: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对污染土壤的企业严管严治。对污染又不积极治理的企业实行重罚,我完全赞同,除罚款外,触犯了刑法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没有履行保护土壤环境的行政负责人,也要加大追责力度,严重的要追究渎职罪。

  省人大代表、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睿:《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企业保护土壤的要求更高、更严了,我们一定要积极转变理念,转变生产方式,坚决禁止污染排放,同时,治不如防,企业要做到预防为主,因为等治污出现了再治,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观点

  变革要落到实处

  □ 李琼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

  如果说,在《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以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条例》出台以后,我们需要解决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

  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厘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以人为本,强调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从严保护、重典治污……《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的诸多亮点,无不“亮”在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确保土壤污染能够得到有效防治。

  众所周知,土壤污染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涉及面广,而且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防治无疑是一项啃“硬骨头”的系统性攻坚,指望靠一部地方立法就能一蹴而就,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如今,我们已经迈出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步,未来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严格执法让污染土壤的行为代价高昂,倒逼责任的落实,提升修复的水平,并以此为基点,推动城市和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土壤安全意识,以湖北的探索为全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经验。

  绿色发展,生态立省,彰显历史担当,也蕴含治理智慧。“我国生态环境矛盾有一个历史积累过程,不是一天变坏的,但不能在我们手里变得越来越坏,共产党人应该有这样的胸怀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的话语,宣示了决心,更担起了责任。让法律有效实施,让变革落到实处,我们就能把绿色发展转化为新的竞争优势,在青山绿地中开创永续发展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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