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瞿祥涛)《慈善法(草案)》将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3月9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表示,《慈善法》通过后,即是完善我国慈善法体系的奠基之作,无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徐亚文介绍,我国的慈善立法,现阶段主要为“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多规章”的立法格局。一是一部宪法;二是两部法律即《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红十字会法》;三是三部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多是指数量众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徐亚文说:“到现在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制定过有关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民间慈善活动的也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一部法律,其余三个条例均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层级上看都在法律之下,从效力上看也都低于法律。”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虽然数量众多,但缺乏整体性、体系性,无法对慈善事业所涉及的所有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也无从改变整个慈善行业的现状。”徐亚文说,由于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某些法律领域出现空白,或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容易让一些不法之徒借慈善之名而募捐骗取钱财,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未来的发展。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慈善法(草案)》,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方面的内容,不仅是慈善机构的组织法、慈善活动的程序法和规范慈善的管理法,而且是慈善活动的基本法。”徐亚文说,尽管其法律效果有待实践检验,但它通过后,即是完善我国慈善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对全面提升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