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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新政策公布

发布时间: 2012-08-31 07:2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昨日,由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今后,在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50%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就这一新政,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政策目的】

      新政策剑指“因病致贫”

    

     记:为什么此时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文件?

     孙: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我们也看到,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一些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筹资方式】

      群众个人不必额外缴费

    

      记:开展大病保险,群众个人是否会额外增加缴费负担?

     孙: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内容】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记:大病医保自付部分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孙: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我们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承办方式】

      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谁承办?

     孙:《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保、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监督管理】

      强化医疗费用管控

    

     记:大病保险如何开展监管工作?

     孙: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孙志刚还指出,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

    

(本文来源: 编辑:admin)
关键词:病保险;医疗费用;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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