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逄颖颖)刘女士丢失了身份证,结果招来了被刑事拘留10天。
记者昨日从朝阳检方获悉,冒用刘女士身份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诈骗、诬告陷害两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身份证丢失被用来出租房屋
检方介绍,马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捡到刘女士的身份证,便留作己用。
2011年10月,马某在天居园租下一套房屋,房租3个月一付,每月3100元。签订合同时,马某没有露面,而是让一名女同伙携带捡来的刘女士的身份证前去,并冒名刘女士签字。
随后,马某用刘女士的身份证伪造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并将这套房屋挂到网上出租。
中介公司带着租客来看房,马某拿出刘女士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并最终以每月2800元的价格,收取了一年租金及一个月的押金。租房合同上,签的是刘女士的名字。那名女同伙更是自称刘女士,为租客写了押金条。
直到12月份,这套房屋真正的房主来催房租,租客才发现自己被骗。
据介绍,马某用同样方式,在另一小区骗取一年的房租后消失,事情败露后租客纷纷报警。
被称为“诈骗同伙”遭刑拘
警方经过调查,在朝阳区一家网吧内将马某控制。
为掩护同案女子,马某向警方供述,刘女士参与了诈骗活动。被骗的租客等人也证实,在整个过程中,确实有一名自称刘女士的女子出现过,而且合同和押金条都签的是刘女士。
随后,警方根据身份证信息,将刘女士控制,并将她刑事拘留。
“我不认识马某。”刘女士始终否认参与诈骗,称案发期间自己都不在北京。其间,她向警方提起,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过,但因麻烦没有报警挂失。
警方再次讯问马某时,他改变之前的供述,称根本不认识刘女士,只是在银行附近捡到了刘女士的身份证,为将自己撇清并保护同案,才诬告陷害刘女士。
至此,刘女士因“参与诈骗行为”,已被刑事拘留了10日。
律师说法
“拘留”违法侵权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认为,本案中警方对刘女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在没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刘女士犯罪的情况下,单凭被害人“说有个刘女士”的陈述和诈骗嫌疑人的供述,且未核实“被害人说的刘女士”与刘女士本人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警方就采取拘留措施,这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刘女士的人身权利。
可要求赔偿道歉
律师麻增伟认为,刘女士可向做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被刑事拘留的天数,按照每天162.65元的标准,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刘女士因此造成精神损害,还可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同时,诈骗人已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因其诬告行为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害,刘女士可向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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