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宣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关于廖为明所提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维国、蔡丽要求被告人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撤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洪经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7月,廖为明被开除党籍;9月,案件一审开庭,但未当庭判决。
2011年10月,经开区法院一审宣判,廖为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2年1月,江西省政府发布通知,宣布解聘廖为明的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职务。
文/记者何柳斌 龚汉斌 实习生邱媛 宋博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