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中国拟修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补偿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余晓洁 林晖)在中国备受关注的征地行为有望通过修法得以“修正”,以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增加此规定极为必要。当前一些地区在保障费用不足额、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说。
王锡锌认为,未来在进一步制定征地补偿条例时,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正。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说。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删除了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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