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死女童案昨天一审开庭
中新网9月25日电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将于今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在9月16日进行的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73万余元。
检方建议判韩磊死刑 对李明从轻处罚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轿车,在本市大兴区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播放了能证明案发全过程的监控录像,还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表示,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可以看出,韩磊在案发时能够正常交流,在案发后指挥李明逃离现场,思维清晰,行为连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重重摔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公诉方认为,综合韩磊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因素,建议法庭判处其死刑。鉴于被告人李明作案后主动投案,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在庭审现场女童父母并未露面,他们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判令被告人韩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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