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央视新闻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长春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
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尸体埋于积雪中,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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