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公安局原副局长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6年
新华网广州4月1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日对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天福作出的受贿罪及行贿罪的判决,但撤销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20年减为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2012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天福犯受贿罪、行贿罪及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年12月,李天福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2002至2011年间,李天福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提拔、岗位调动、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7万元、美金15万元、港币15万元及佳美小汽车一辆。此外,李天福还向时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
对于一审认定李天福构成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两次开庭,最终未予认定。
广东高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天福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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