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唐传城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唐传城等人在对汇威综合选矿厂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该厂在原厂房附近投资另建厂房,安装生产铅、铟产品的生产设备,当即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建设,事后,唐传城等人向莫思坚进行了汇报。
2013年4月,莫思坚、唐传城在工作中再次发现汇威厂新建的铅、铟生产线已接近竣工即将投产。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发出文件要求汇威厂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013年6月23日,莫思坚在明知道汇威厂没有整改、不符合换发排污许可证条件且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在接受了由赵和平等人出资的吃请、娱乐活动后,授意唐传城对汇威厂提交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申请表上,签署“建议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意见。
经莫思坚签署“同意”意见后,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于同日对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赵和平、龚大华等人新建的铅、铟生产线在没有建设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在2013年5月底至7月初投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含高浓度镉、铊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的溶洞,造成贺江水污染事件。经事故原因调查专家组调查认定,汇威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分别身为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被告人莫思坚、唐传城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记者黄浩铭 钟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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