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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核心内容发布

发布时间: 2014-07-09 15:17:08  来源: 新华法治  作者:  进入电子报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上午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通报称,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围绕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重点归纳为8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第一,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这里重点介绍五项措施:1. 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2. 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3. 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4. 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5. 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第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主要措施包括:1. 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2. 在法院管理方面,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3. 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4. 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第三,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方面,主要改革措施可归纳为:1.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2. 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3.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4. 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5.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措施包括:1. 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2. 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3. 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4. 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5. 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第四,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

   为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1.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2. 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3. 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4.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5. 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第五,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去年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2. 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3. 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4. 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六,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为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定位科学、职能明确、监督得力、运行有效的审级制度。主要措施可以归纳为:1. 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辅之以加强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2. 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提级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指导类案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压缩个案请示空间。3. 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4. 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真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职能的机构设置模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将本院作出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判例的机制,充分发挥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

   第七,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

   “四五改革纲要”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健全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1. 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2.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3. 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4.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第八,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诉访分离、终结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措施为:1. 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2. 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3. 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4.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科学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通报结束后,贺小荣回答了记者提问。

   统管不是“垂直管理” 切实保障审级独立

   记者: 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之后,怎么确保这些法院的审级独立?

   贺小荣: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按照“四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将推出以下改革举措,既确保统管工作顺利推进,又切实保障审级独立:一是在省一级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广泛吸收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统管只是依托省一级的制度平台统筹管理,并不是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二是通过完善提级管辖制度,压缩个案请示空间。三是建立更加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是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强化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五是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六是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确保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侵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无处藏匿。上述举措对于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点落实律师在各类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记者:“四五改革纲要”在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方面,将推出哪些改革举措?

   贺小荣: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决形成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基础。四五纲要提出“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一是要严格落实律师在刑事辩护、民行代理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二是要重点落实律师在各类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三是要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和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回应机制;四是要健全完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确保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通过裁判文书能够向全社会公开,充分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捍卫司法公正的共同信念和职业良知。

   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考评、遴选和晋级的重要因素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性,“四五改革纲要”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贺小荣:裁判文书说理是人民法院展示公正、彰显公信、推进公开的重要途径,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四五改革纲要”推出如下改革措施:一是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考评、遴选和晋级的重要因素。二是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三是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四是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直播)

(本文来源:新华法治 编辑:伍佳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权力;中国裁判;裁判文书;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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