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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说好送10万只给5万 落马官员:这人很不上路
发布时间:2016-03-31 16:53:25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进入电子报

在领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后,在南方某省办企业的刘先生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是罚款,还是停业整顿,这差别太大了!我们公司这点事,其实算不算违法都另说,如果给个停产停业的处罚,一天就要亏损上万元。”刘先生说,在被告知要“严格执法”后,迅速找关系送了红包,这才“大事化小”。

刘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类似的“任性执法”、“选择性作为”的情形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对于现代行政管理而言,法律授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是可以为社会创造福祉的。”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然而,有时候裁量权被不正当行使或滥用,甚至成为一些公职人员‘要挟’相对人的‘幌子’,这就助长了特权思想,导致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意识随之淡化,潜规则盛行,‘腐败亚文化’滋生。”

有些人甚至将潜规则奉为处世之道,把法律晾在一边。浙江省临安市於潜镇党委委员梁某因严重违纪违法在接受调查时,讲了一个他觉得很“奇怪”的事:商人任某在该镇承包某工程,挣了20万元利润,为感谢梁某的“大力支持”,曾承诺拿出10万元表示一下,可是,最后他只兑现了5万元。对此梁某难以理解,断定“任某这个人很不上路”。法治信仰极度缺乏、奉潜规则为依据,这样的人可并非梁某一个。

为防止公权被滥用,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以《行政许可法》为例,“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但有些法规制度仅停留在“不得、禁止”层面,缺乏具体定性、定量的处罚措施。比如,为限制公权滥用,有关行政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如信赖保护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但由于操作空间大、缺少明确的程序规定,很少在执法过程中被正确运用。

而在对滥用权力行为的追责上,有些法规规章虽然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在实施中却遭遇“执行难”的困境。如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然而,监督部门或多头或缺失,谁承担监管主责?对于暗地里的行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保证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不被“摆平”?……这些都是追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只要看看《公务员法》等法律就会发现,为防止公权腐败,我国相关立法的内容具有相当的广度,包括方方面面。可是,有的法律没有‘牙’,有的不去‘咬’人,有的即使‘咬’也是不痛不痒。”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讲师杨尚东说。

“腐败亚文化”滋生蔓延,有法不依和执法的变通、任性是重要原因,根子在干部。如果干部不受纪法的约束,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做出公正决定,甚至处处想着腐败一把,民众则会迎合这种倾向,腐败亚文化也就有了滋长的土壤。杨尚东分析,民众是因为受制于公权力,所以被裹挟着遵从潜规则。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裁量权绝非只能为恶、不能为善,约束公权力、遏制潜规则,既要专门制定行政程序法,又要用裁量基准约束公权行使,更要加强监督问责,确保执法不走样,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向善向上。”姜明安说。(本报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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