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关键一环。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
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
1 监督不力,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以休年假的名义,由旅行社组团,组织部分机关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两批赴海南旅游。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市容园林局纪检组长卢巧侠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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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纪委2014年通报曝光第一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以来,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纪处分的案例不断曝光。笔者梳理发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畏首畏尾,得过且过。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对监督畏首畏尾,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得过且过。2013年11月以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4名干警先后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立案侦查。此前,该院曾发现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15年2月,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华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处分。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有的纪委书记从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总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殊不知,针眼大的窟窿透出斗大的风。这背后反映的,其实是不愿监督、不敢负责。
——定位不清,出现“灯下黑”。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的身份、职责、定位都不甚明了,甚至自己也干起了腐败堕落的事情。安徽省濉溪县民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某某,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赵某某等21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该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万鹏不仅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还存在收受下属单位价值4800元购物卡和送给该局原局长张某某6000元现金问题,受到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一个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如果忘记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和职责,履行监督责任从何谈起?
——强调客观,推卸责任。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总是强调客观,动不动就说级别太低、权威不够、牵制过多,工作面广人少,要求提高级别、增加编制,应承担的监督责任却没有做到位。2015年,江苏省淮安市纪委持续加大对派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管力度。但仍有少数派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怕得罪人,对所在单位的歪风邪气和“四风”问题睁只眼闭只眼。由于2015年度“零问责”、“零执纪”,该市共有11位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被请到市纪委接受质询。
有权必有责,有责就要担当。如果连监督作用都发挥不了,监督责任都不敢担当,就会造成监督不力,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2 缺乏担当,本质是党的观念淡漠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各级党员干部要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要敢于担当,敢于批评,敢于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但为何在职责定位如此明确与清晰的情况下,依然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呢?
“没有担当,怎么能落实监督责任?”福建省将乐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陈显卿认为,监督责任扛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究其原因,是过于注重个人利益的权衡得失,是对党不够忠诚。
在党言党。责任担当的本质是对党忠诚。纪检监察干部有没有担当精神、敢不敢监督、愿不愿监督,不是简单的思想问题,背后反映的是党性观念的强弱问题,是忠诚履职的严肃问题。监督责任担当缺失,就可能造成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风气不正,久而久之,甚至会导致“四风”泛滥、腐败蔓延,“潜规则”盛行,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在纪言纪。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业务素质不高、执纪审查能力偏弱,存在对政策规定不够了解、思路不够清晰、量纪不够准确、宽严把握不当等问题。还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疏于学习,不学不思不悟,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难以适应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
福建省泉州市纪委宣传部干部庄志阳表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也有可能放松自我管理,不注重加强自我学习,不注重培养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从而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担当缺失。
3 厘清责任,加强监督整体合力
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落实监督责任,需针对主要矛盾,把握主攻方向。特别是党委、纪委、有关部门要厘清责任,在种好各自“责任田”的基础上,形成“两个责任”同落实的整体合力。
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世谊指出,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或是“挂帅不出征”,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是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或是对自身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不以为然,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党委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领导,为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基础在于转变思维,关键在于体制创新,核心在于强化职能。要深化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落实监督责任的制度保障。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着力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制度等举措。在案件查办、信访核查等方面下管一级,发挥上级纪委的协调指导作用。畅通纪委与上级巡视组的联系,及时反馈情况,提升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威性。
此外,还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通过媒体公开,疏通和规范信访举报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建设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情况,让社会和群众知晓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同时,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强化问责。“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体现了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监督者失职也要被问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关,对他们的失职行为,问责应当更加严格。”中国监督学会理事、武汉大学廉政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说。(本报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刘应辉 张祥经)
(作者: 编辑: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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