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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大凶杀案受害者哥哥:担心嫌犯“被精神病”
发布时间:2016-04-21 06:58:13来源:新华社进入电子报

新华社成都4月20日新媒体专电题:四川师范大学凶杀案:花季少年为何惨死室友刀下?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吴光于 吴晓颖

在距21周岁生日还有100多天的时候,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的生命戛然而止。3月28日下午,当他的哥哥芦海强在殡仪馆见到弟弟的遗体时悲恸得无法站立。所有的证据都将嫌疑锁定在一个人身上——与死者同龄,而且是老乡、同学兼室友的滕某。

伤心欲绝的被害人亲属将照片和事件经过发布到网上,这起校园恶性凶杀案顿时成为网络热点。4月15日,校方和警方各自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事做出回应,确认了案件的发生。在网上一片“严惩凶手”的舆论声中,嫌疑人母亲向媒体表示,儿子曾有过自杀史,事件再度发酵。

如果滕某曾经的自杀史被证明属实,将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不负刑事责任?除了对刑责的追问外,其他各方应当作何反思?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进行追踪。

事件回顾:花季少年惨死校内 疑凶为宿舍室友

在芦海强眼里,弟弟平时是个“心比较大”,跟人“自来熟”的人,“很爱交朋友,吵架了隔天就翻篇”。

3月26日,芦海清打电话给芦海强要生活费,并表示和同学闹了矛盾,“最近心情不太好。”

事后的调查显示,芦海清与滕某平时有过一些磕磕绊绊,3月26日,因为芦海清在宿舍里唱歌,再次引起了滕某的不满,二人吵了起来,还打了一架,后在室友的劝解下,二人暂时和好。

1995年,芦海清出生在甘肃白银市景泰县的一个山村。2岁时,父亲遭遇意外去世,母亲多年前改嫁,无人照顾的芦海清被接到了大伯家中。虽非亲生,但大伯家对待芦海清视如己出。他从小也管堂哥芦海强叫哥哥。

3月27日,滕某外出一天,晚上11点40分回到宿舍,把芦海清叫到了宿舍旁边的学习室。

3月28日零时17分,滕某跑回宿舍楼,称自己砍了人要求室友报警,并称不报警的话还要继续砍人。随后他又跑回案发地点,将自己反锁在学习室内,最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控制后带走。

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死者身中50多刀,遗体缝合整容花了近2万元。

4月9日,家属将芦海清的遗体进行了火化,4月11日,他们将骨灰带回了甘肃。

亲属称嫌疑人有自杀史 精神病患者可绝对不负刑责吗?

随着事件的发酵,近日滕某母亲向媒体表示,滕某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之后转学,曾经在高中时休学一个学期。

滕某的代理律师罗律师告诉记者,4月初,她在看守所内与滕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并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

“作为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在法律上不以他自己和他家人的陈述为准,也不以我们会见时的认识、感觉为准,而是以公安机关最终的鉴定结果为准。”罗律师说,鉴定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出结果。

芦海强在4月18日发布的公开信中称,“希望法律能够公正、严明、公开地惩戒凶手,不要有任何的事外因素来左右滕某杀人的事实,我们不要所谓的赔偿,不提任何关于钱财的诉求。”公开信还质疑了嫌疑人家属所称的自杀、休学、住院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在,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滕某‘被精神病’。”芦海强说。

如果滕某曾经的自杀史被证明属实,将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精神病患者是否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家、研究生导师傅江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读。

“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备辨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鉴定出他在实施行为时完全不具备该能力,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完全具备辨识、控制的能力,他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处于中间状态,按照刑法规定,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傅江说,“换句话说,最终影响定罪量刑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的控制、辨识能力,不是之前也不是之后。过去患有抑郁症有可能会对他的精神状态有影响,但不能必然说明现在就有精神病;即使现在患有精神疾病,也不能必然说明案发时他完全没有辨识、控制能力,一切都要以专业鉴定结果为准。”

被害人家属要求校方公开道歉 悲剧当引多方反思

4月20日下午,芦海强向记者表示,他将要求四川师范大学就此事向全社会公开道歉。

“对于我弟弟芦海清被同校、同寝室的室友滕某杀害一案,学校存在管理缺失、教育不力、防范不当等过错。案件发生后,学校更未及时向社会公布,而是在事件被我们发布到网上后才向社会公布。”他表示。

4月20日夜间,四川师范大学校方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之所以在案件发生后半个月才公布,是因为首先考虑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尚在侦查之中,涉案信息应由警方发布。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初步查清了相关事实,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对外发布;二是由于案情重大,在案情尚未查清时,如学校盲目公布有关情况,极易引起全校师生心理恐慌。

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对这起案件的发生非常痛心,该案消息的持续发酵,对有关师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影响。学校正采取有效措施,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我们今天的大学校园,学校的管理似乎还停留在‘亡羊补牢’的层面。与其在发生悲剧后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影响,还不如正视宿舍人际关系这个问题,做些事前的防范。”四川一所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表示。

在四川师范大学网站上显示,该校于去年10月9日举办了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培训会。四川师范大学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该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十分重视,学校2003年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有专职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还有兼职心理咨询师。新生入校时,学校为每一位学生用专门的心理量表进行心理状况的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心理辅导站和学生本人,学院心理辅导站针对有预警的对象进行访谈、排查和干预,同时进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个别心理咨询,团队心理辅导和心理素质训练。

校方表示,犯罪嫌疑人滕某在新生心理普查中,结果未见异常,未进入预警名单。遗憾的是,学校老师没有接到滕某监护人关于其子心理既往病史的报告。在今年开学之初,学校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危机个案排查时,滕某并没有什么异常行为,也未进入危机干预名单。

校方还表示,在案件发生后,校方第一时间对死者生前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交好的同学及老师、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了心理危机干预,目前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还在持续进行中。

“校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再健全的心理教育、生命教育,都无法成功塑造所有人,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让每个人做到妥善处理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但是,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校园应当具备比其他场所更加严密的危机防范、应对机制。这个案件折射出当前高校的危机防范和应对系统中存在漏洞,值得反思。”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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