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黄月饼成“蛋黄”月饼 代购者称“假的没诚意” 海淘“老手”:月饼代购圈子“水太深”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余晨扬
“便宜没好货。不过这‘便宜’,也不是真‘便宜’啊。”
如此“别扭”的话,出自北京市民沈乐之口。
今年中秋节前夕,想给家人来点“新鲜货”的沈乐注意到,在微信朋友圈的海外代购中,不少人都在售卖香港某知名酒店的奶黄月饼。
“朋友曾从香港带回来这种奶黄月饼,味道的确不错。”今年7月初,沈乐在一家海外代购处以每盒320元的价格预订了两盒月饼,“当时,我和家人吹嘘了月饼的美味,家人也是翘首以待”。
将近两个月的等待,月饼到了,然而,味道却和原来不太一样。“到底哪不一样,我也说不清楚,但奶味不足。”沈乐纠结地说,两盒月饼让她“如坐针毡”,“我不敢让家人吃,担心吃出问题,可没有地方去辨别真假,总不能飞一趟香港吧”。
沈乐的苦恼,并非个例。今年,在微信朋友圈里,中秋月饼的代购大战异常激烈。“今年卖月饼的比往年多了很多,卖假货的更多。”一名代购行业的“老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假货多价格高
沈乐口中“真假难辨”的月饼真的便宜吗?
让我们来看看,一盒8块月饼,总价320元。也就是说,一块直径不足7厘米的小月饼要40元。此外,还要加上15元的邮费。
因月饼保质期较短等因素,超市、西饼屋、蛋糕店等通常会在中秋节前一个月内才会陆续上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早在中秋前一段时间,微信朋友圈里的月饼促销战就已悄然打响,大多以接受预定的形式。由于利润可观,不少奢侈品代购都开始“转行”,热情地转发起了月饼链接,香港的半岛月饼、美心月饼等是目前较受欢迎的广式月饼。
“虽然我代理时间较早,但价格也不会优惠太多,因为微信代购圈里的价格基本都是透明的,赚个人工费。”一名专职的奢侈品代购向记者表示,他今年代理了一款号称月饼界“劳斯莱斯”的奶黄月饼,早在6月初就开始在微信朋友圈推广,“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月饼没有库存压力,听说不少同行也开始忙着转行卖月饼了”。
通过调查,《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在微信朋友圈代购月饼的最早从6月初便开始,之后,随着时间愈加临近中秋节,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
北京市民赵丹告诉记者,6月初,她在微信朋友圈的两家代购处分别预订了两盒月饼,一家每盒398元,另外一家是每盒380元。今年9月初,赵丹代购的这两家的月饼已经分别涨到了每盒458元和468元。
“这两家都是多年的代购,甚至已经和店家成为朋友,所以信得过。”赵丹说,“他们也算是业内人吧,按照他们的说法,每盒的价格低于350元,肯定是假货,因为‘代购不划算’,至于那些两三百元的就更别说了”。
经过赵丹的介绍,记者联系到了在代购圈经营多年的小郑。在这名海淘“老手”的介绍中,海外代购月饼“水太深”。
“今年我见过最奇葩的,或者说最糊弄人的假货是,香港某酒店最出名的奶黄月饼,正品馅料里没有成型的蛋黄,但是有的假货竟然直接做成了蛋黄月饼,假的太没诚意了。”小郑笑着说,这种月饼的价格一般是每盒200元左右,“是真正的‘便宜没好货’”。
代购销售有限制
记者注意到,不仅是香港地区的月饼,亚洲一些国家的月饼在微信朋友圈里都有售卖,比如马来西亚的燕窝月饼,还有榴莲月饼等。
不过,在小郑看来,这样的代购存在诸多问题。“先不说进货渠道的问题,即使是正规渠道进货,过海关的时候也面临诸多问题。”据小郑透露,今年已经发生多起从境外邮寄的月饼被海关查扣的事情。
小郑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含有肉类、蛋黄等成分的月饼,存在携带禽流感、口蹄疫及其他检疫性疫病传播的风险,禁止携带、邮寄入境。
据小郑透露,这一规定出台后,许多代购为了保险起见,都是自己将月饼从香港带回珠海、深圳等地,然后从内地邮寄发往全国各地。也有部分商家销售的香港月饼未经过正规渠道申报经检验检疫入境,食品质量不能保证。
就此,记者专门询问了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快递人员表示,含有肉类、蛋黄等成分的月饼以及冰皮月饼都无法收寄入境。此外,邮寄月饼还有票据、重量等其多方面限制。
“蛋黄月饼是不能寄快递的。寄到内地的月饼不能含有肉类以及蛋黄。如果是雪糕月饼和冰皮月饼,我们也不收寄。如果是个人收,要提供收货方身份证正反面的影印件及购买发票,而且发票里不可以显示蛋黄或者肉类,并有重量限制。”中通快递一名业务员告诉记者。
那么,在发票上不标注“蛋黄”等字样就可以邮寄入境吗?快递公司表示,如此可以收寄,但月饼入境时也会遇到问题。“收据上面如果没有写明这一情况,可以进行收寄,但是,如果海关查出来,到时候会产生关税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按照海关规定来操作。”上述业务人员说。
据电子商务业内人士介绍,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除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论是在线上朋友圈还是在线下直接售卖食品,都需要取得许可,例如食品经营许可、卫生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未经许可直接售卖食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一方面,即使是小郑,也是“一个证也没有的黑户”。
微信朋友圈代购月饼问题多监管难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北京律师 张 韬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余晨扬
记者:不少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代购月饼时,都存在一个困惑——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的“问题”月饼可能不会对健康带来影响,但因为真假难辨或者维权成本太大,消费者大多不了了之。可以说,消费者的这种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售假者的气焰,也导致今年海外代购月饼售假行为有所增多。
朱巍:现在的代购和以前不太一样,因为是在朋友圈发的信息,可能涉及到新广告暂行办法的问题。一些“微商”本来没有进货渠道,但还售卖这种东西,这其实是一种假货宣传。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商品本身的责任,还要承担广告法上的责任。
张韬:售卖假月饼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根据售假的具体情节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经营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此时经营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以售卖为目的的营销、推广行为属于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销售假月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售假”一般也会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消费者因食用假月饼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还可以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所售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售假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犯罪,例如,如果月饼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营者可能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所售月饼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达到一定数额时,销售者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记者:在购买“疑似”假冒月饼时,消费者一般都是“手足无措”。每个品牌的月饼都不一样,基层食品质监部门无法衡量此类真伪,一盒月饼也不值得到原产地去辨别,有的就直接扔掉,有的在微信上投诉,也一般是“石沉大海”,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投诉无门、吃哑巴亏。
张韬:很多消费者觉得,在朋友圈代购遇到假货时属于“五不管”,没有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这也造成了一些人在朋友圈售假肆无忌惮。
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也受消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的调整和保护,相关部门对于朋友圈内的交易具有执法权。不过,难点在于,微信是社交网络平台,本身仅是沟通的渠道,不具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属性,因此执法部门很难对某个人的微信朋友圈进行监管,实施这种监管也不现实。
因此,在出现问题时,一般只能是采取事后追责的方式,即交易出现问题了,再去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受骗后勇于举报和维权。
消费者首先可以选择与销售者联系,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卫生等部门投诉,要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由相关机关进行查处,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朱巍:在朋友圈卖东西不能叫做电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不是电商平台的责任,也就是说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和纯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还是不一样的。在朋友圈中卖东西,出了问题应当以“明知”和“应知”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记者:据业内人士透露,今年在朋友圈代购售卖“假冒”月饼的比往年多了起来,如何遏制这种假冒月饼“盛行”朋友圈的现象?
张韬:消费者对于这种微信朋友圈中的直接交易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首先,在交易前,建议消费者对欲购的商品及经营者有一定了解,知道产品的质量等信息;其次,还需要确认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销售资质、是否是授权代理商,如果销售的是食品还要看经营者是否取得了食品流通许可等;再次,一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电话、地址等身份信息,以备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经营者,这也是对消费者自己负责。
同时,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上不熟的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时,最好是通过该经营者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下单、支付和完成交易。因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般都会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准入制度,同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在经营者售假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违法行为时,能够由消费者给予“差评”,这也是消费者监督、群众监督治理失信人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出现纠纷时,如果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朱巍:食品安全法对这种食品交易、制作都有法定的资质要求,现在全国各地已经开始网络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其中对资质有特别要求,自然人有时不能作为食品产业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因为自然人没有办法提供相关资质。
烘焙爱好者揭“私房月饼”安全隐患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余晨扬
随着中秋佳节日渐临近,一年一度的“月饼大战”也如期而至。在今年的“月饼大战”中,有一类月饼格外惹眼,它们名气不响却需要提前预订,明明是“三无”产品,却打着“纯手工无添加”“个性设计私人定制”的旗号,靠着人们对“熟人不会有问题”的认知,包装华丽、高价销售——这就是微信朋友圈中的“私房手工月饼”。
记者注意到,这些在朋友圈售卖的“私房手工月饼”,均宣称“纯手工、无添加”。比如,产自“上海某妈手工烘焙”的自制广式月饼,宣称“拒绝添加剂、防腐剂”;产自“天津某烘培坊”的自制低油无糖广式五仁无添加月饼,宣称“纯手工制作,100%无添加”。
但是,这样的“私房月饼”却带来了糟心事。北京市民郑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一盒月饼。到货后,郑女士尝了一下,发现五仁馅儿的月饼有些发霉的味道,联系卖家想要退货时,却发现已经被卖家拉黑。
“私家店主宣传自己手工制作的月饼没有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如果店主在加工过程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而且因为个人加工条件受限,添加的量随意,反而有了安全隐患。”在北京丰台区马家堡地区经营蛋糕店的胡枫对记者坦言,她是烘焙爱好者,今年也跟风制售私房月饼。刚开始,她做月饼是给家人吃,因此在原料上非常注意,一直使用白糖。然而,据她了解,一些制售者为了降低成本,大量采购甜蜜素代替白糖。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所谓的私房月饼其实并非“自制”。由于消费者比较信赖私房“无添加”,一些厂家大量生产后批量发给下家,下家再打着“私房”的旗号在微信或微店对外售卖。
今年中秋节是国家发布月饼新标准后的首个中秋节。去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版GB/T19855-2015《月饼》标准,自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按相关标准规定,月饼包装上应明示生产企业全称和详细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号、卫生许可证号、配料表和净含量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然而,记者发现,一些微商和网店售卖的自制月饼几乎都没有贴标识。
近期,河北省消协发布提示称,有些私人制作月饼的技术水平并不一定比得上正规企业,且没有生产监管,很难保证产品质量。这些“私房”月饼最大的问题就是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食品标签,属于典型的“五无”问题食品。
对此,一些月饼微商表示,没有贴标识是因卖不到量。如果做大的话,要办卫生许可证等,但毕竟没把这个当作生意来做,只是做着玩。
家庭厨房自制食品监管宜疏不宜堵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孙娟娟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 朱 毅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余晨扬
记者:我们发现,手工月饼都将“无添加、货真价实”作为月饼的最大卖点。然而,河北省消协的提示信息显示,这些月饼最大的问题就是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标签,属于典型的“五无”问题食品。
孙娟娟:就朋友圈的“五无”自制手工月饼而言,其本质是家庭厨房在互联网助推下的新兴餐饮模式。因为月饼消费的时节性,继而又将家庭厨房外卖的安全监管推至风口浪尖。综合来说,其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其制作过程的不透明和监管缺失所致。由于生产的隐蔽性,消费者无法获知原材料的来源、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包装材料的安全性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而且,食用时的信息缺失也可能架空营养标识在消费者知情选择时实现均衡饮食、防止营养过剩的参考意义。
不过,在缺失监管的情况下,无论是食品安全还是知情选择,都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线上交易会使得消费交易缺乏必要的票据证明而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受害消费者自己可能也不清楚涉案厨房的所在地而无法进行有效的举报、投诉,而且,由于缺失许可环节的信息采集,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追溯问题源头。
记者:现在消费者存在一种理念,认为企业生产的产品会添加防腐剂,都是不可信的,而家庭厨房制作的私家月饼都是好的。
孙娟娟:比对家庭厨房的自制食品和食品企业的工业生产,前者受欢迎表明了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再是唯一的选择参考。在互联网消费模式中,个性化、差异化、便捷度乃至“家”的概念、传统手工都能成为吸引消费者的卖点。对此,食品企业的工业化生产也需要与时俱进创新产品,而不是一味地打价格战。
对企业生产信心的缺失,正是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内倡导和推进信用管理体系的初衷,即通过失信行为的公开和惩戒以及守信行为的奖励来重塑食品企业的自律以及公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任。
记者:“个人加工”食品在微信朋友圈火爆几年了,如何管理朋友圈里的私人加工?
朱毅:个人加工私房糕点等还是灰色地带,堵不如疏,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家庭自制食品的标准,备案管理。
孙娟娟:对于包括月饼在内的家庭厨房自制食品的监管,面临着互联网食品销售和小规模生产经营两个监管难点。
对于前者,尽管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负有食品安全义务,但是,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而不是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并在线下交易的家庭自制食品依旧是监管的盲点。因此,此类餐饮模式的监管重点还在线下的源头治理。在这方面,虽然目前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食品安全法给这一新兴餐饮模式留下了规制空间。
目前,针对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办法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在列举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基础上,“等”字的增加使得一些新兴小型业态也将被纳入许可的范围。上述的灵活性规定可用于家庭厨房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策略。
(作者: 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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