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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认为,张佩山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张佩山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张佩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张佩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张佩山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作者: 编辑:连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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