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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昌平法院以张佩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张佩山的受贿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
北青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张佩山不服曾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该维持,后张佩山又撤回上诉,北京一中院因此裁定一审判决生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作者: 编辑:连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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