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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东湖评论: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擘画美好生活新蓝图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23:24 来源: 荆楚网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教育放在比以往更加突出的位置,鲜明地指出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这是我们党关于特殊教育性质、使命和任务最为明确、深刻的宣示,为新时代我国特殊教育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办好特殊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每一个特殊儿童都有人生出彩机会,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教育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的一项民生事业。回顾近30年关于特殊教育法规建设的成就,凸显了国家越来越重视特殊教育,越来越关爱特殊群体。从法律层面给特殊群体“刚性”保护。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时,在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个条款促进了80年代特殊教育各种政策的制定。在宪法指引下,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事业的专门法规,成为20世纪90年代特殊教育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紧接着1994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到高中和高等教育的相关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让残疾儿童的入学、教师及教师培养、物质条件保障、经费与处罚第一次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国家于2008年和2017年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调整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教育教学、强调了教师队伍建设并加强了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措施。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为特殊群体享受公平待遇保驾护航。

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关于特殊教育的表述看,特殊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关心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办好特殊教育”,再到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从“关心”“支持”到“办好”再到“强化”,这不仅仅是提法的变化,深刻阐明了特殊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强调特殊教育的普惠性特征和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主体责任。强化特殊教育普惠性,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人民至上执政理念的必然选择和初心追求,是党和政府保障特殊儿童平等教育权利的一贯政策和重大措施,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的体现和标杆,是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水平标志和重要任务。当前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的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形式,正是“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的科学实践。让因身体或精神疾患而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接受高质量的适宜教育,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融合教育、随班就读环境,是特殊教育的应有之义。

我们也不难看到,全面实现“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携手,提供实践保障。特殊儿童个体差异大,因材施教需求高,普通学校难以配置专门的特殊教育教师。有随班就读学生的融合教育试点学校,资源教师虽已接受过特殊儿童教育的相关培训,但在专业技能上还较欠缺,面对特殊儿童出现的问题有时无从下手。唯有加强融合教育师资配置和强化普通教育师资继续培训双管齐下,才能满足融合教育的师资需要。同时,部分特殊儿童家庭因家长能力不足,或家庭成员残缺,无力为特殊儿童提供必需的家庭教育。政府、学校、社会同时为这部分家庭赋能,才能满足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需求。另外,对特殊儿童和融合教育的接纳程度与社会文明程度有关,当前社会大众大多数能意识到特殊儿童有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在理性上对融合教育有积极的认知。但是当融合教育真正发生在自己身边,尤其是子女和特殊儿童在同班接受教育时,极易出现情感和认知的分离。因此,适度增加普通儿童及家庭与特殊儿童群体互动的机会,帮助普通儿童和家长全面客观了解特殊儿童群体,打破融合的壁垒,真正建立认知、心理、情感方面的接纳,营造尊重、支持的社会氛围,才能实现“真融合”,达到“真普惠”。

残疾儿童是我国青少年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推动特殊教育普惠发展,是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最重要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唯有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落实做好,通过教育培养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才能由“边缘人”成长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途中一道亮丽风景。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平先(兴山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宜昌楷模)

责编:詹蔷

【责任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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