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法制网报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治罪与治理并重,2022年推动34件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自愿谅解的,案件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的案件,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如何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能动履职,在司法办案一线促成更多的符合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对法治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基层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坚持带案下访,改变“坐堂办案”模式。发挥检察官在案件办理的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挑起刑事和解的责任,力求适应和解的每一起案件都能达成和解。通过深入案发地,与群众贴的足够近,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各方诉求,化解消除隔膜。在办案中,通过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当事双方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前因后果,结合案情释法说理、阐明利害,为化解矛盾创造条件、做好铺垫。寻找矛盾化解的契合点,适时组织矛盾双方会面,有针对性地引导双方提出各自诉求并进行理性利益交易取舍,寻找社会治理和谐的契合点,促使双方就基本案情、是非对错、损失赔偿等问题形成共识,最终达成和解。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同办案的优势机制,把机制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检察官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提前介入,与办案民警一起共同做到工作重心前移、化解举措前置,在案件办理初期,积极开展疏导,消除不稳因素,教育涉案当事人依从法律途径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坚持实质化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时对案件是否存在瑕疵、矛盾背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积极引导侦查,补充证据,为后期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前期工作,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数,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件-比,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效节约司法机关办案成本。
发挥基层治调组织、专业律师参与的协商调解与检察办案并行的办法,充分化解案件矛盾。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老观念,树立办案就是社会治理的新观点。案件办了,社会矛盾没有化解到位,损害的社会关系没有修失,案件就没有办好。注重引导案件当事人双方利用基层治调组织和专业律师参与的协商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在双方当事人都已委托或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促使和解进程由当事人的“意气之争”转变为专业化协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认定、罪责承担等刑事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化视角解答当事双方疑惑,就案件可能的走向加以充分释明,引导双方形成和解意愿,修复隔阂,以案释法溯源预防。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处在刑事案件诉讼的中枢环节,上承公安机关,下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化解,促进基层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稿源:荆楚网
作者:贺兴(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詹蔷